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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1-27

执行日期:2002-11-27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1月27日修正

第3条 研究所置所长一人,其人选由院长委请各所(处)学术咨询委员会或特派之聘任小组推荐二至四位候选人,再由院长征询所中助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及特聘研究员之意见后聘任之。所长综理所内行政及学术事宜。

研究所所长除须为该所特聘研究员或专任研究员外,并须具备左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该所特聘研究员,或任专任研究员至少三年。

二、曾任卓有成绩之同科目或关系密切科目之研究机关专任研究员至少三年。

三、曾任与该所同科目或关系密切科目之大学教授至少三年。

所长之任期为三年,连聘得连任,以连任一次为原则,但因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长委请该所(处)学术咨询委员会或特派之聘任小组特别建议,由院长认可者,得再连任一次。

研究所得因需要,置副所长一或二人,由所长就该所专任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中推荐,报请院长聘任之,其任期每任为二年。

研究所筹备处主任之资格准用第二项之规定。

第10条 特聘研究员须具备左列资格之一:

一、任本院研究员至少三年,成绩优异并有杰出贡献,获国内外学术界认许者。

二、在本院认可之国内外研究机关、大学(含独立学院)担任相当教授职务至少三年,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及杰出成就,获国内外学术界认许者。

第11条 凡未具备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定资格而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足资胜任助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或特聘研究员者,其聘任之人事审议程序作业要点由院务会议另定之。

第23条 研究所(处)为办理行政事务及技术业务得置高级分析师、高级管理师、高级设计师、编审、技正、分析师、管理师、设计师、组员、馆员、技士、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技佐、办事员、书记。

本院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占用第一项书记职缺,得继续雇用至离职时止。

第29条 各研究所(处)研究人员之职务等级表,由本院另定之。

各研究所(处)研究人员之员额及本规程第二十三条所列各职称人员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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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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