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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科技大学持续教育学院学生会章程

澳门科技大学持续教育学院学生会章程

澳门科技大学持续教育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2-3

执行日期:2005-2-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会名、会址和宗旨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本会之架构

第四章 会籍的取消

第五章 财政

第六章 附则

澳门科技大学持续教育学院学生会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名称社团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起,存放于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团及财团储存文件档案》内第一卷第2号,并登记于第1号《独立文书及其它文件之登记簿册》内,编号为11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科技大学持续教育学院学生会

第一章 会名、会址和宗旨

第一条 (会名及地址)

1.本会定名为『澳门科技大学持续教育学院学生会』,英文译名“Students’ Union of School of Continuing Studies of Mac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以下简称「本会」。

2.本会会址设于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商业中心10楼,澳门科技大学持续教育学院。经理事会决议,会址得迁往澳门任何地方。

第二条 (宗旨及存续期)

1.本会为非牟利组织,宗旨为:在学习、文化修养和体育发展等各方面,为会员提供协助及谋取福利;以市民利益为主导,鼓励学生关注社会问题,并推动澳门社会的发展;与其它机构及院校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2.本会为永久性之社团,从注册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会员资格)

所有澳门科技大学持续教育学院的学生,只要认同本会宗旨及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有关之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交,而理事会有自由及有权决定接纳与否。

第四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各项法定之权利。

第五条 (会员义务)

会员除遵守法定之义务外,尚须:

1.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

2.按时缴交会费;

3.为本会的发展和声誉作出贡献;

4.积极参与及支持会务工作及活动。

第三章 本会之架构

第一部份

第六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所有会员组成,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

第七条 (会员大会之组成及职责)

1.会员大会主席团由正、副主席及秘书各壹人所组成,全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可连任一届。

2.主席之职责于召集和主持大会,当主席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主席代之。秘书之职责在于协助主席及副主席执行其职务。

第八条 (会员大会会议)

会员大会须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并须最少于八天前以挂号信或透过签收之方式通知各会员有关召开的时间、地点、日期及议程。

第九条 (会员大会之召开)

会员大会由其主席召集,或应理事会或监事会之要求,或应不少于25%之会员联合书面要求召开。倘会员大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行,倘正、副主席均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秘书代行。

第十条 (会员大会人数)

1.会员大会第一次召集时,倘出席者少于半数,会员大会得于一小时后经第二次召集,届时人数不论多少,作法定人数论,通过决议均作有效,但法律有规定者除外。

2.决议由出席者须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票数通过,法律或本会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

3.倘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主席有权投决定性的一票。

第二部份

第十一条 (理事会)

1.本会之日常运作由理事会负责,由五至九名奇数成员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可连任一届。

2.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最少一人,秘书长一人。其余各理事之职务由理事会决议指定。

第十二条 (理事长之职责)

理事长之主要职责:

1.领导理事会;

2.筹组及委任工作小组人员;

3.召开理事会会议;

4.副理事长之职责在于协助理事长,在其不能履行职责时,暂代理事长一职。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别会议可由理事长召集或由不少于半数理事要求而举行。

2.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之成员出席方可决议;其决议是经出席者之简单多数票通过,在票数相等时,理事长除本身之票外,还可加投决定性的一票,法律或本会会章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理事会之职责)

理事会除拥有法律所赋予之职权外,尚负责:

1.制定会员守则及内部行政规章:包括会费、本会基金运用;

2.按需要草拟及修改本会之会章、会旗、会徽、会歌之式样,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3.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当需要时可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5.批准入会申请及恢复会员会籍。

第十五条 (本会责任之承担)

1.本会一切责任之承担,包括法庭内外,均由理事长或其授权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联名签署方为有效。但一般之文书交收则只须任何一位理事签署。

2.只有会长或经理事会委任的发言人方可以本会名义对外发言。

第三部份

第十六条 (监事会)

1.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之工作,由不少于三名单数成员组成,其中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秘书各一人,监事若干人,全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可连任一届。

2.监事长之职责在于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监事长代之。

3.秘书之职责,在于协助监事长及副监事长执行其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之半数,法律或本会会章特别规定除外,倘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监事长有权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能)

1.对理事会之报告,财务预算及会务运作提出书面意见;

2.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但其成员在理事会会议中无表决权;

3.在适当时审核本会帐目。

第十九条 (职务的终止)

1.会员大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的成员,当其职位罢免、请辞、及在其完成学业或离校之日起,其学生会职务同时终止。

2.请辞者需呈交请辞信予会员大会主席并为请辞作出解释。

第四章 会籍的取消

第二十条 (纪律)

违反本会章程、内部规定及损害本会声誉之会员将被提出纪律程序。

1.纪律程序由理事会提出及议决即可。关系人不服可向会员大会主席提出上诉,由会员大会裁决。

2.纪律处分依严重程度分为:书面警告、中止权利、开除会籍。

3.为确保会员有透过适当程度辩护的保障,开除会员会籍须由大会主席批准,监事会确认。会员可于一个月内提交辩护书,于会员大会作出申诉及裁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之失去)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将失去会员资格并不得享有第五条赋予之权利:

1.会员本身之要求退会;

2.欠交会费;

3.被本会开除会籍。

第五章 财政

第二十二条 (财政来源)

1.本会的收入包括会员之会费,来自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将来属本会资产有关之任何收益;

2.本会得接受政府、机构及各界人士捐献及资助,但该等捐献及资助不得附带任何与本会宗旨不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支出)

本会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举办活动之开支,必须经理事会通过确认,并由本会之收入所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章程之解释权)

1.理事会对本章程在执行方面所出现之疑问具有解释权,但有关之决定须由下一届会员大会追认。

2.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得按有关法律之规定,经理事会建议,交由会员大会通过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会徽)

本会得使用会徽,其式样将由会员大会通过及公布。

与正本相符

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私人公证员 石立炘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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