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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立方米以下的单个液化石油气容器之储存设施的安全规章

容积立方米以下的单个液化石油气容器之储存设施的安全规章

容积200立方米以下的单个液化石油气容器之储存设施的安全规章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8/2002号

发布日期:2002-11-22

执行日期:2002-12-2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储气罐站

第一节 建筑物内的储气罐

第二节 放置在建筑物外的储气罐

第三节 空储气罐、库存储气罐及灭火器

第三章 容器站

第一节 地面的、固定的或流动的容器

第二节 地下容器

第三节 隐蔽式容器

第四章 汽化器

第五章 安全及保护区

第六章 最小安全距离

第七章 储存设施的安全

第八章 维护

第九章 处罚制度、程序及监察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容积200立方米以下的单个液化石油气容器之储存设施的安全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于公布后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容积200立方米以下的单个液化石油气容器之储存设施的安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的及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制定了每个容积不超过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容器之储存设施应遵守的条件。

二、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

(一)储气罐储存库;

(二)储气罐加注站;

(三)储气罐的检查及修理单位。

第二条 定义

为着本规章的效力,下列的概念定义为:

(一)设备室——用于容纳储气罐站的间隔;

(二)地库——地面低于通往建筑物外面的出口台阶的间隔,以及那些虽然位置在前面提到的台阶之上,但部份位置较低或偏离地面,不能使泄漏的燃气自由并且自然地排到外界,且不被视作是庭院及天井的间隔;

(三)半地下式间隔——那些对于建筑物的一层或多层,它是地库,而在高度上,对于其它楼层,它是其中一层的间隔;

(四)营运实体——从事储存、燃气分配网和分支,以及建筑物中燃气设施公用部分之营运活动实体;

(五)住宅——在独立或集体建筑物内的单一家庭住宅;

(六)明火——可以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热点的物体或器材或能引起空气和燃油蒸汽混合物燃烧的其它来源;

(七)储气罐——最小容积为0.5立方分米及最大容积为150立方分米的容器,适合用于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运输或使用;

(八)液化石油气(GPL)——商用丁烷和丙烷;

(九)燃气设施——安装在建筑物中的系统,由一组管道、配件、设备及测量装置组成,确保将燃气从建筑物的总截流装置分配到每个燃气器材的截流装置处;

(十)内部庭院——内部的或被建筑物环绕且机动车辆不能进入的院子;

(十一)储气罐站——一组罐与罐之间以及与附属设备互连的作为供气给网络、分配分支或燃气设施的储气罐;

(十二)容器站——作为供气给分配网或分支的液化石油气容器或一组容器、设备及配件;

(十三)分支或分配分支——由管道、阀门和配件组成的系统,用于向建筑物的燃气设施供气,使燃气从分配网传输到建筑物的总截流装置处;

(十四)分配网——由管道、阀门和配件组成的,从容器供气到分配分支的系统;

(十五)容器 - 容积超过150立方分米的液化石油气容器;

(十六)地下容器 - 位于地面下,完全被惰性及抗磨损材料包封的容器;

(十七)隐蔽式容器——位于地面或部分位于地面下,完全被惰性及抗磨损材料包封的容器;

(十八)地面容器——位于地面上,全部或部分外露的容器;

(十九)天井——位于建筑物内部,机动车辆无法进入的狭窄而无盖区域;

(二十)明火汽化器——任何不使用热传导液体的非电热式液化石油气的加热装置;

(二十一)非明火或防爆型电热式汽化器——那些不是对液化石油气直接加热,而是通过热传导液体进行加热的装置。

(二十二)公共街道——开放予公众通行的陆上信道;

(二十三)安全区——在通常的运作条件下,会产生处于可燃极限之下的燃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区域;

(二十四)保护区——在非通常运作条件下,会产生处于可燃极限之下的燃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区域。

第二章 储气罐站

第一节 建筑物内的储气罐

第三条 禁止事项

一、禁止在每一住宅、商业或其它服务性的区域内存放多于两个满的或空的,总容积超过53立方分米的储气罐。

二、禁止在地库中使用或存放储气罐。

三、在不妨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可在半地下式间隔内使用及存放储气罐。

第四条 储气罐的放置

储气罐放置的位置应处于或高于周围的地面并且要保持通风。

第五条 工业大厦内供气给设备的流动储气罐

一、在工业大厦内,允许存放满的或空的流动储气罐,但每个工业单位的每平方米可用面积的储气罐总容积不得超过1.5立方分米。

二、对于每个容积少于30立方分米的流动储气罐,每组不能多于4个。

第二节 放置在建筑物外的储气罐

第六条 储气罐站的位置

一、储气罐站应位于藏在或不藏在建筑物的墙外的设备室中,便于消防员及消防设备进入。

二、倘设备室建于建筑物的墙外,则每个设备室内只允许存放四个满的或空的、且总容积不超过424立方分米的储气罐。

第七条 设备室的用途

设备室是为保护储气罐免受因恶劣天气、机械干扰及过热所造成危险的影响,从而避免所装载的液体温度高于摄氏50度。

第八条 设备室的要求

设备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不可燃材料修建且耐火能力不低于120分钟,包括门及顶部;

(二)有水泥地面或无任何开口的陶瓷饰面;

(三)应处于或高于周围地面不超过1米,以防止因意外泄漏的燃气通过门、窗或其它开口渗入到邻近的间隔以及渠道、井或下水道中;

(四)必须在上方及下方设有永久开口以作通风,开口的总面积不能低于天花及墙壁总面积的2.5%,并且要装有防火网;

(五)要装有带锁的向外侧开金属门;

(六)用中文和葡文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写上高度不低于12厘米的「燃气」字样,并附有禁止吸烟或生火的标志;

(七)在容易看见的地方,要装有一块用不可燃材料制成,上面写有营运实体的名称及其处理紧急事故的联络电话的不会被擦掉的铭牌;

(八)要便于消防局的消防器械进入并且可以迅速搬出储气罐;

(九)用于照明、通风和警报的电力设施必须是密封和能防爆的;

(十)要安装燃气及火警探测系统;

(十一)要保持适当的清洁,并清除所有不属于储气罐站设备的材料。

第九条 储气罐站的安全距离

一、储气罐站的位置要符合第五章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如不能符合上款所述的安全距离,储气罐站只能设在符合下列条件的防火墙之中:

(一)使用砖或其它具有等效机械强度的不可燃材料修建;

(二)若使用砖石,厚度要等于或大于0.22米,若用钢筋混凝土,厚度要等于或大于0.1米;

(三)在高度上,最少要超过减压装置和储气罐阀门高度的0.2米;

(四)按图一的形式向储气罐两侧进行扩展,这样泄漏的气体的真实路线可以符合第五章规定的安全距离值。

图一

一)与设施的连接点。

二)开口位于与储气罐基座同一高度。

三)水平、稳定、平坦和不可燃的区域,其整个表面与周围地面同高或较高。

四)规定水平测量的d=1米,如果这个间距不可行,则要插入一幅用不可燃能抗冲击材料建成的墙(砖石或混凝土等材料)。

五)没有虹吸管保护的下水道管口。

第十条 储气罐站内储气罐的放置

一、站内储气罐应按下列方式放置:

(一)按从外界进入的方向成行排列,这样放置可易于取得设施的组件,以便清除可能有的燃气泄漏;

(二)阀门朝上,使它不会翻转。

二、所有未使用的连接头都应适当地覆盖起来。

第三节 空储气罐、库存储气罐及灭火器

第十一条 空储气罐或库存储气罐

一、空储气罐的阀门应关闭。

二、没有连接到设施上的储气罐数目,不论是空的还是库存的,都不应超过已连接的数目。

三、当不符合上款的规定时,这地点将被视为是液化石油气储气罐的储存库,并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四、禁止在加注站以外对储气罐进行加注。

第十二条 灭火器

在容积超过300立方分米或接近该值的储气罐站中,应在有适当标记的地方最少放置一个6公斤的ABC型化学粉末式灭火器。

第三章 容器站

第一节 地面的、固定的或流动的容器

第十三条 安装位置

一、容器只能安装在建筑物的外面,禁止将其放置在平台、阳台、顶部和楼宇、桥梁、高架桥及类似建筑物的下面。

二、有需要时,容器的安装应能便于消防人员及消防设备进入。

三、连接到燃气设施上的流动容器被视为固定的容器,并适用固定容器的技术及法定要求。

四、对于仅向一建筑物供气而不属于某一分配网系统的容器,应在当眼的地方放置以不可燃材料制成的铭牌,并以高度不低于12厘米的不会被擦掉的字符写上下列指示:

(一)营运实体的名称及其处理紧急事故的联络电话;

(二)中文和葡文「燃气」字样,并附有禁止吸烟和生火的标志。

第十四条 布置规则

一、不论是固定容器或作固定容器用的流动容器,除非在容器之间设有抗冲击的防护结构,否则不能采用同轴对齐或「T」形方式布置。

二、上款所述的每个容器与防护结构间的距离应该是本规章附件表一的第五点所预设数值的两倍。

三、禁止将容器堆栈放置,也禁止容器放置的轴线的位置不同于其对应的,根据由有权限发出准照的实体所承认的建筑法规核准的有关建筑图则的位置。

第十五条 容器的基座

容器基座的计算应能支撑其装满水时所产生的载荷,在可能遭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容器的设计应可防止其浮动。

第十六条 地面

一、容器所在地面应用混凝土铺设且要铺平。

二、容器所在地面不应存有任何可燃物料。

三、地面应朝远方轻微倾斜,以防止泄漏物积聚在容器下。

第十七条 接地

一、固定容器或作固定容器用的流动容器以及管道都应接地。

二、容器应有一个在进行传输操作时,可让容器与油槽车建立电位连接的系统。

第十八条 安全阀

一、容积等于或大于0.5立方米的容器应安装安全阀,安全阀上应装有防止雨水和其它能导致安全阀失效或降低其减压功能的异物进入之保护装置。

二、上款所述的保护装置应保持在其位置上,且其设计应该保证不会妨碍安全阀的运作。

三、安全阀的释放口应不受阻挡地通向大气,并应朝向上方,对于容积等于或大于7.5立方米的容器,可以通过一根至少高过容器表面2米的垂直导管来进行。

第十九条 自动洒水式灭火系统

一、地面容器应装有固定的自动洒水式灭火系统,该系统在每平方米的容器面积上要具有不低于每分钟4立方分米的水流量,以确保对整个容器表面及其支撑部分的冷却。

二、对于容积等于或大于2.5立方米的固定地面容器或作固定容器用的流动地面容器,自动洒水式灭火系统的固定性设备应是自动操作的。对于丙烷,当容器内部压力达到12巴时应自动打开,而对于丁烷,当达到6巴时应自动打开,但要保留手动指令系统。

第二十条 灭火器

一、在每个容积等于或大过2.5立方米或接近这容积的容器的容器站中,最少存有两个6公斤的ABC类化学粉末型的手提式灭火器。

二、容积低于2.5立方米的容器,最少存有一个与上款有相同特性的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 远程加注

一、远程加注系统应包括一个用来确保与加注软管耦合并装有无回流和自动关闭型保持装置的阀门,通常被称为「止回阀」,这个阀门应安装在由不可燃材料制成的箱中,只有营运实体才能对其进行操作。

二、根据EN10 208-1或其它技术上等效的标准,在上款所述的止回阀与容器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无缝钢管。

三、管道的装配条件应符合《燃气分配网的技术规章》中的要求。

四、第二款中提到的管道应装有一个防止液态燃气膨胀的安全系统。

五、进行远程加注时,营运实体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过度加注。

六、禁止对容积等于或低于1立方米的容器进行远程加注。

第二节 地下容器

第二十二条 安装

一、使用地下容器的容器站应安装在建筑物之外。

二、地下容器的表面应作有效的腐蚀防护。

三、应在安装位置之地面上标出容器的整个周界,在其垂直方向上不能安装其它容器或其它性质的容器。

四、应在容易看见的地方装上用不可燃材料制成的铭牌以及禁止吸烟和生火的标记,铭牌上应用中文和葡文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写上高度不低于12厘米的「燃气」字样。

五、容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及其设备的进入。

第二十三条 基座

地下容器的基座应符合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容器的包封

一、整个容器应使用一层淡水沙覆盖起来,其最小厚度如下:

(一)在上母线的垂直方向上厚0.3米;

(二)在容器轴线所在的水平面上厚0.5米;

(三)在下母线下厚0.5米。

二、淡水沙可用其它由发出准照之实体认为等效的中性材料代替。

第二十五条 接地

对于地下容器的接地,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阀门及其它设备

一、容器的阀门及其它设备应安装在密闭的间隔内,间隔的盖板开口直接通向外界空气。

二、安全阀的释放口应不受阻挡地通向大气并朝向上方,可通过一根最少高于地面2米的垂直导管来实现。

三、凡不是供储存使用的供水管、下水道、压缩空气管道或液态燃气管道以及电气设备,如果位于或安装在容器附近,应最少距离容器1米。

第二十七条 灭火器

对于灭火器,适用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车辆通行

禁止车辆通过安装地下容器区域的上方。

第二十九条 远程加注

对于远程加注,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节 隐蔽式容器

第三十条 安装

一、隐蔽式容器的基座应符合第十五条的要求。

二、隐蔽式容器的表面应有有效的防腐蚀保护。

第三十一条 容器的包封

一、容器应用惰性和抗磨损的材料完全覆盖起来,不可使用损害容器之防护材料的物料。

二、容器的包封将定义如下:

(一)位于容器上母线以上0.3米处的水平面;

(二)侧面及顶部斜面,其倾斜度要符合可以确保它们的稳定性并且与容器的最近点保持0.5米的距离;

(三)厚度最少为0.5米的垫层。

第三十二条 接地

对于隐蔽式容器的接地,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阀门及其它设备

隐蔽式容器的阀门及其它设备应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灭火器

对于灭火器,适用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章 汽化器

第三十五条 明火汽化器

禁止使用明火汽化器及在储存容器中使用线圈作为汽化器。

第三十六条 非明火或防爆型电热式汽化器

一、液化石油气的汽化应只使用非明火或防爆型电热式汽化器,并安装在由不可燃材料修建成的掩蔽处或有栅栏的庭院中,且在地面及顶部要有良好的通风,若设有进出门,则门要向外开。

二、如该等汽化器是储气罐站的一部分,即使它们实质上是分开的,上款所述的掩蔽处也要符合第八条的要求。

三、以上数款所指的掩蔽处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第五章 安全及保护区

第三十七条 区域的种类

为了有效地对容积大于1立方米的地下式、隐蔽式或地面式容器执行防火措施,必要建立以下区域:

(一)安全区 - 容器周围各方向上1米以内的区域;

(二)保护区 - 安全区与由本规章附件表一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所定的界限之间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设备的位置

一、压缩及汽化设备应安装在安全区以外并且要符合附件表一所指的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

二、倘泵类设备属防爆型,则可安装在安全区内。

第三十九条 污水池、坑道和凹地

在安全区和保护区内禁止存在任何性质的污水池、坑道或凹地。

第四十条 防护栅栏

一、容器站的专用区域应用栅栏围起来。

二、对于地面容器站,栅栏高度最少为2米,如容器放置在有适当保护以确保与工作无关之人员不能进入的隔离区的周界之内,则栅栏的高度可减至1.2米或用柱子与金属链连起来的形式取代。

三、对于地下或隐蔽式容器站,栅栏高度最少为1米,如果容器放置在有适当保护以确保与工作无关之人员不能进入的隔离区的周界之内,则栅栏的高度可减至0.5米或用柱子与金属链连起来的形式取代。

四、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栅栏应使用不可燃材料制造,可使用金属网板,但其网孔要等于或小于50毫米,金属丝的直径最小为2毫米,可焊在钢管柱或固定在混凝土柱上。

五、栅栏要有两只向外打开和装有非自动关闭式门锁的金属门,并且在任何时间当对容器进行任何作业时,这门都应保持常开。

六、由两块门板组成的门,门板的宽度应等于或大于0.9米,它们应位于相对的位置上。但当有合理解释时,发出准照的实体可批准其它的解决方案。

七、在围有栅栏的区域内,不应存在植物的根、干草及其它可燃材料。

第四十一条 顶部

装有容器的庭院的顶部只可用不可燃材料制造,在受到冲击波冲击时可沿垂直方向伸展以及具有适当的通风条件。

第四十二条 到栅栏的距离

栅栏与容器、泵、压缩及汽化设备的水平投影的距离最少为1.5米。

第四十三条 标志

一、在围有栅栏之区域的边界上,至少应挂有以下标志:

(一)两个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用中文和葡文写上高度不低于12厘米的「禁止吸烟或生火」字样的铭牌;

(二)两个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用中文和葡文写上高度不低于12厘米的「燃气」字样的铭牌。

二、上款所述的铭牌应安装在容易看见的地方,可以的话,应接近入口处及装在栅栏的对面。

第六章 最小安全距离

第四十四条 测量

一、该等最小安全距离,对于地面容器,应从最近的容器的水平投影处开始量度;对于地下或隐蔽式容器,应从安全阀和加注阀开始。

二、为了确定最小安全距离,必须考虑:

(一)对于储气罐站,满的和空的储气罐的总容积;

(二)对于其它情况,每个容器的容积。

三、为了适用最小安全距离,如果两组容器中最近容器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7.5米,则这两组容器被视为独立的。

第四十五条 最小安全距离

一、所有最小安全距离都应符合附件表一所订定的数值,但下列数款的情况除外。

二、对于容积等于或小于25立方米的地面容器,如果设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隔离墙,则附件表一中所述的最小安全距离可以减半:

(一)用砖石或其它相同机械强度的不可燃材料修建;

(二)若使用砖石,厚度要等于或大于0.22米,若使用钢筋混凝土,厚度要等于或大于0.1米;

(三)与容器壁距离最少为1米;

(四)要符合图二中从地面开始量度的最小高度「h」,它是由通过容器最高的附件以上1米处的「V」点和安全距离「d」的端点所组成之直线上的一点,安全阀的释放管除外,安全距离是在附件表一中列出的;

(五)不能带有孔洞;

(六)不能有超过两个相邻隔离墙在保护区内;

(七)在容器的每一侧扩展,这样燃气的真实路线将符合附件表一中列出之数值。

三、对于固定容器或作固定容器用的流动容器,若采用同轴对齐或「T」形方式放置,每个容器和隔离结构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图二

第四十六条 电线

高压或低压的裸露电线的水平投影与容器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附件表一第二点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汽化器

非明火或防爆型电热式汽化器的设置应符合附件表二中的最小安全距离要求。

第四十八条 设施的电器设备

一、与电器开关盒和变压器站的最小安全距离详见附件的表一和表二。

二、如果上述设备的信道门朝容器站庭院的外侧开启且与庭院没有联系,则上款所述的最小距离可以减半。

第四十九条 储存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的容器

一、容器站与储存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的容器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附件表三的规定。

二、安装在容积等于或小于2立方米,属专用规章中第3类产品之容器附近的,容积等于或小于0.5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容器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可减少至3米。

三、对于为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的容器进行系统化加注的建筑物或其顶部,最小距离应为:

(一)对容积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储气罐站或容器站,为 10米;

(二)对容积超过100立方米的容器站,为15米。

第七章 储存设施的安全

第五十条 监管

容器站应设计一套永久性的服务以监管该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技术支持

容器站应设有永久性的技术支持服务。

第八章 维护

第五十二条 容器

对于容器的维护,适用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的专用规章。

第五十三条 汽化器

对于燃气汽化器管路的维护,适用相应制造商的使用手册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配件及其它组件

对安装在容器和汽化器上的配件和其它组件,适用附件表四中的程序,而该等程序应每五年和十年重复一次。

第五十五条 维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所述的维护工作由有关设备的营运实体负责,并应将所有有关维护工作的文件存入档案。

第九章 处罚制度、程序及监察

第五十六条 罚款

一、下述情况构成了行政违法,将科以罚款:

(一)违反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四条的规定,科以$500(澳门币伍佰元)至$1,000(澳门币壹仟元)之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科以$1,000至$2,000元之罚款;

(三)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科以$2,000至$5,000元之罚款;

(四)违反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科以$5,000至$10,000元之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科以$10,000至$20,000元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科以$20,000至$50,000元之罚款;

二、过失将被惩罚。

三、如违规行为是由自然人造成,则罚款额可降低50%。

四、除被处以罚款外,就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及行为人的过错,还可处以以下的附加制裁:

(一)禁止其参与需要有公共凭证或需要公共当局的许可或确认才能进行的活动;

(二)剥夺其参加以承揽或批给公共工程、提供资产或服务、批给公共服务以及发给准照和执照为标的之公开竞卖或竞投的权利;

(三)关闭其运作受行政当局的批准或许可规范的场所;

(四)中止其许可证、准照及执照。

五、上款所述的处罚期限最长为两年,由作出确定性处罚决定当日开始计算。

第五十七条 权限

一、土地工务运输局有权限就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提起程序并进行预审,但不妨碍其在有需要时,请求其它公共实体或机构的专门部门协助。

二、决定提起程序、委派预审员及适用有关处罚属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的权限。

第五十八条 处罚决定之通知

一、处罚决定得以直接向本人方式或以邮寄方式通知违法者。

二、直接向违法者本人作出通知的方式,得由两名被委任的监察人员或土地工务运输局其它公务员或服务人员,直接将决定的文本送达给被通知者并由被通知者在证明上签署。

三、如被通知者不在该处,则可将通知交予在该处任何最具备条件将通知传送给被通知者的人士,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委托他传送通知并由他在证明上签署。

四、如被通知者或第三者拒绝接受通知或签署证明,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要在证明上注明这情况,并在该处贴出决定的文本,则通知视为已完成。

五、邮寄通知是以双挂号信将通知寄至被通知者之住所、办公室或总办事处而为之。

六、收件回执中所显示的签署日被视作已作出通知之日,即使由第三者签署,亦被视作已向被通知者本人作出通知,并推定信件已适时送交予收件者,但有完全反证除外。

七、如挂号信件被退回或未在收件回执上签名或标明日期,则通知视为于邮政挂号日之后第三个工作日作出。

第五十九条 对决定之申诉

对处罚决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第六十条 罚款之缴纳期

一、罚款的缴纳期为15天,由作出有关处罚决定通知当日开始计算。

二、如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缴纳罚款,则透过有权限实体按税务执行程序,并以处罚决定之证明作为执行凭证,进行强制征收。

第六十一条 监察

对本规章的履行进行监察的权限归土地工务运输局、可燃产品设施监察委员会及消防局所有。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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