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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订定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订定「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1-20

执行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1月20日订定

第1条 本办法依贸易法第十五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办理电子签证,指出进口人以计算机联机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申请输出入许可证。

第3条 出进口人申请输出入许可证,除以书面方式办理外,得依本办法规定,以电子签证方式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办理。

第4条 电子签证适用货品项目,除特定项目货品另有规定外,其余货品适用本办法。

第5条 下列申请案件不得以电子签证办理,仍应以一般书面方式办理:

一、输出入许可证之修改、注销或遗失补发等申请案件。

二、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证申请案件。

第6条 依本办法办理电子签证之出进口人,以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在贸易局办妥登记之出进口厂商为限。

前项出进口人得委托经海关登录之报关业者办理电子签证作业。

第7条 出进口人办理电子签证前,应填具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密码申请表(以下简称密码申请表)向贸易局申请使用者识别码及密码。

报关业者受委托办理电子签证者,申请使用者识别码及密码,除应填具密码申请表外,应另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及海关登录执照影本。

第一项密码申请表格式由贸易局定之。

第8条 出进口人委托报关业者办理电子签证,应先连结贸易局网站,完成委托关系之登录。

前项委托关系,得随时终止。

第9条 申请人办理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应连结贸易局网站,登录签证资料后传输申请。

第10条 申请人办理电子签证,依货品输出入规定应检附之文件,须加注申请编号并加盖申请人及其负责人签章电传贸易局;必要时,并应提供正本以供核对。

第11条 电子签证申请案件经贸易局计算机档案予以纪录后,视为已送达贸易局。

申请人得经由网络查询其申请案件之处理状况。

第12条 办理电子签证案件经核准者,由贸易局将核准资料以计算机联机或电子资料传输方式传输海关,并核发书面输出入许可证予申请人。

第13条 电子签证作业因贸易局网络系统故障时,改以一般书面方式办理。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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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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