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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办理台中市政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公教人员福利互助金结算作业规定

订定办理台中市政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公教人员福利互助金结算作业规定

订定「办理台中市政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公教人员福利互助金结算作业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0-29

执行日期:2002-10-29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0月29日订定

一、为办理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公教人员福利互助金结算事宜,特订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缴交福利互助金之机关及学校编制内雇员以上之有给文职人员及因应征入伍或依法停职、休职或留职停薪人员。但在结算日前离退者,不包括在内。

比照中央公教人员福利互助办法办理福利互助之技工、工友、司机及驻卫警,其福利互助金之结算,得比照本规定办理。

三、福利互助金之结算日如下:

(一)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公教人员福利互助金之结算日为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各机关、学校依法停职、休职或留职停薪互助人之福利互助结算日为停止互助之日。

(三)前款互助人于结算日后奉准复职或起薪时,其停职与留职停薪期间之互助金毋需补缴,所发生之互助补助,亦不得申请补发。

四、福利互助金结算年资,依下列规定采计:

(一)现职互助人具有中央或地方各机关、学校福利互助年资,均得并计结算。

(二)现职互助人具有税务人员福利互助年资,且未领取该类人员退休(职)、资遣互助金者,其福利互助年资得并计结算。

(三)于结算日前应征入伍之互助人,其结算金年资采计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依法停职、休职或留职停薪之互助人,其结算年资采计至其依法停职日、休职日或留职停薪日止。

(五)已领取退休(职)、资遣互助金后,再任公职者,得按其再任公职前后参加福利互助年资予以并计结算。并于扣除前已领取退休(职)、资遣互助金额后,发给其差额。

(六)军职年资(含义务役军职或替代役人员之年资),不得并计结算。

(七)曾任事业机构人员之福利互助年资,不得并计结算。

(八)雇员以上人员年资,自五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算;技工、司机、工友年资,自七十年七月一日起算。

五、福利互助金结算基准如下:

(一)参加福利互助未满七年者,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之福利互助俸额;参加福利互助满七年以上者,自该年起,每一年给与二个基数之福利互助俸额,最高以二十个基数之福利互助俸额为限。

(二)参加福利互助合计年资未满半年部分,给与半个基数之福利互助俸额;满半年以上未满一年部分,给与一个基数之福利互助俸额。福利互助俸额如附表一。

六、按前点所定结算基准计算之福利互助结算金,应以互助人员距离规定退休年龄之期间,依本规定所附「中央公教人员福利互助结算金换算现值表」(如附表二)换算现值后,分五年发给。其计算公式为:互助俸额×基数×现值换算%=个人结算总金额。

结算金之计算,以新台币元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年龄采计按户籍记载,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计算。

七、福利互助结算金经费来源及申请程序,规定如下:

(一)有关各互助人结算金申请程序,分述如下:

1各机关学校人事单位应于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前将所属参加福利互助人员之结算金审核计算完毕(计算程序详如附件三),并交由互助人(请互助人签章)确认后,将贵机关学校所需之总金额报府汇整。

2于开始发放结算金时,除由互助人填写「(机关学校名称)年度福利互助金结算金申请表」(如附表四)一份外,各单位应汇整属员之申请表并填写公教人员福利互助结算金请领清册,并依会计程序核发结算金。

3发生离职(不隶属本府机关学校)、退休、资遣或死亡等情形时,由互助人填写「(机关学校名称)年度福利互助金结算金申请表」,依会计程序核发结算金。

(二)结算金经费由各机关、学校在人事费项下支应,如有不足时,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府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项目申请经费。

(三)各机关、学校依前款规定项目申请经费时,应检附说明年度人事经费之编列、支用及不足情形之计算表。

八、福利互助结算金发还作业规定如下:

(一)现职互助人结算金发还作业,应于每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办理,分五年平均摊还,每年发还结算金总金额五分之一。

(二)已办理结算之互助人如转调不适用本规定之其它机关、学校,其尚未发还之结算金,应于离职日一次发还。

(三)已办理结算之互助人奉准退休(职)、资遣时,其尚未发还之结算金,应一次发还。

(四)已办理结算之互助人死亡时,其尚未发还之结算金,应一次发还其受益人;受益人之顺序,依民法所定法定继承人之顺序。

(五)应征入伍或依法停职、休职或留职停薪人员,其结算金俟复职后,依服务机关尚余之摊还年限,分年平均摊还。

(六)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已办理结算之互助人相互调职时,其个人尚未发还之结算金,由新职机关依尚余之摊还年限,平均摊还;原服务机关应将调职之互助人尚未发还之结算金额造具名册(如附表五),并检同福利互助结算金资料卡送新职机关(附表六)。

九申请九十一年度各项福利互助补助项目,请于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请,以利经费核销。

一○、各机关、学校对于结算金应核实发给,如发现有重复申领,或伪造、变造文书等情事,除追回已经发给之结算金外,并依法惩处;相关办理审核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情事,亦应依法并予惩处。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一一、本规定未规定者,得另行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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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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