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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务部所属矫正机关天然灾害防救要点

修正法务部所属矫正机关天然灾害防救要点

修正「法务部所属矫正机关天然灾害防救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0-23

执行日期:2002-10-23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0月23日修正

一、为建立法务部所属矫正机关(以下简称各矫正机关)天然灾害之防救机制,加强灾害防救之联系通报、指挥监督及应变处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天然灾害发生或有天然灾害警讯时,法务部矫正司(以下简称矫正司)应及时成立防救指挥连络中心,各矫正机关应及时成立防救执行中心,并依照原订之应变计画确实执行。

三、防救指挥连络中心及防救执行中心成立之时机如下:

(一)台风:依据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陆上台风警报时。

(二)水灾:各矫正机关所在地,遇有豪雨连绵、河川水位暴涨,有造成灾害之虞时。

(三)地震:地震发生对各矫正机关造成灾害时。

(四)其它天然灾害:旱灾、寒害、土石流等对各矫正机关造成灾害或有造成灾害之虞时。

四、防救指挥连络中心之任务如下:

(一)掌握各种灾害状况,对灾情作搜集、处理、汇整,并通报相关单位应变处理。

(二)密切注意台风动态,了解台风强度、可能移动方向、行经路线、影响范围。

(三)加强灾害防救相关各矫正机关之纵向指挥、督导及紧急救灾之人力、物资调度及横向协调联系事宜,处理各项灾害应变措施。

(四)其它有关防救灾害事项。

五、防救指挥连络中心之任务分配如附件。

六、各矫正机关每年应定期或于台风季节前,检查及准备下列事项:

(一)房舍及围墙之耐震程度,及防台之结构。

(二)房舍间之空地容量,与戒护安全之设施。

(三)发电机及各种照明之预为准备与设置。

(四)通讯设备与外界连络情形,及广播电视备置情形。

(五)急救医药与救护器材之购备情形。

(六)囚粮及一般食品之贮藏量,以及饮水之储备情形。

(七)重要文卷、器材储备安全处所情形。

(八)消防车辆、防火器料,及消防水源之检查与保护情形。

(九)门窗、屋顶、板壁之牢固情形。

(一○)电源及电线之安全检查情形。

(一一)应变计画、警力支持协议,救灾工作人员分配之复检情形。

(一二)其它有关灾害防救之检查及准备事项。

七、各矫正机关防救执行中心在天然灾害中应有之措施如下:

(一)酌情取消员工休假,并集中待命。

(二)与当地有关单位保持连系。

(三)维护人犯安全,防范人犯脱逃与暴动。

(四)天然灾害之程度已达到难以维护人犯安全时,应迅速连络申请支持单位派员协助,并报告矫正司防灾指挥连络中心协助处理。

(五)注意人犯之疏迁与安置,并随时清点人数。

(六)及时抢救伤患,及维护供应物品。

(七)其它有关之应变措施。

(八)发生天然灾害,在各矫正机关无法防避,依监狱行刑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或保安处分处所戒护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理时,应特别审慎。

八、各矫正机关防灾执行中心于天然灾害后应行办理之事项:

(一)立即办理复旧工作,尽速整理环境卫生及消毒。

(二)调查及报告灾情。

(三)清理障碍物,清除危险物品及整修建筑物。

(四)工作人员应即清点或交出其所领武器、弹药、械具、工具及其它用品等,并检查有无损坏缺少。

(五)召开会议、检讨得失。

(六)撤除防灾执行中心,并将处理情形函报矫正司及监督机关。

九、各矫正机关处理天然灾害,应强化组织,详订工作程序,合理分配任务,以期提高工作绩效。

一0、各矫正机关对于处理天然灾害工作人员,得视其执行之劳绩分别予以奖惩。

一一、矫正司及各矫正机关应设置防灾专用联络电话及传真机,供作灾害防救之紧急联系通报及指挥监督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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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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