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工业区用地申请变更规划审查收费标准
订定「工业区用地申请变更规划审查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0-21
执行日期:2002-10-21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0月21日订定
第1条 本标准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申请工业区用地变更规划之审查费,其面积在○.五公顷以下者,每件新台币一万元;○.五公顷以上者,每增加○.二公顷加收新台币二千元,不足○.二公顷者,以○.二公顷计算。
申请人于申请案件受理中,增加用地变更规划面积时,应按前项规定重新计算审查费,并补缴用地面积增加后审查费之差额;其减少用地变更规划面积者,审查费不予退还。
第3条 依工业区用地变更规划办法第三十五条之一第一项申请变更者,其审查费准用前条规定。
第4条 申请人应于申请时向各工业主管机关公告之受理单位缴交审查费。
前项审查费,于申请案件审查终结后,缴交至依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设置之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或成立之专户。
第5条 经工业主管机关认定无须办理工业区用地变更规划者,其审查费无息退还。
第6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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