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推动国际体育交流活动办法
修正「推动国际体育交流活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0-18
执行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0月18日修正
第16条 各级学校运动团队参加全国性运动协会主办之最近一届全国性运动竞赛获得前二名,并经协会推荐出国参加国际分级分龄运动比赛之团队者(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得依本章规定申请补助。
前项所称国际分级分龄运动竞赛之定义如下:
一、由各国运动组织所举办且有五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参加之少年、青少年或青年分级分龄运动比赛。但不包括以国家代表队方式参加之国际运动总会主办之少年、青少年或青年(杯)锦标赛。
二、其它经本会核定之分级分龄运动竞赛。
第17条 依本章所补助金额之标准,如附表一。
本章之补助原则如下:
一、各级学校同一运动团队,每年以补助一次为限。
二、每一竞赛补助人数(包括选手与职员)以大会竞赛规程所订报名人数为上限,大会竞赛规程未订报名人数者,应以实际出赛人员报本会核办,职员人数依选手人数按比例办理。
三、凡经核定以综合组团方式参加国际分级分龄运动竞赛者,应以项目核办,不适用本章规定。
四、同一申请案如已获其它机关、团体全额补助者,本会不再重复补助。
除第一项之团队外,其它经本会项目核定之运动竞赛,其补助额度,每案最多以五万元为限。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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