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乡会章程
广州同乡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3-30
执行日期:2005-3-30
生效日期:1900-1-1
广州同乡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25/2005。
广州同乡会
一、本会定名为广州同乡会。
二、本会地址设立于澳门富运台8号富运大厦地铺(LA)。
三、本会之宗旨是在澳门法律制度下维护本会之合法权益,促进各方友谊,共同建设、发展澳门之繁荣。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四、凡曾在广州生活过及热爱广州之人士,均可加入本会。
五、会员之权利:
A、参加全体会员大会;
B、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C、享受会员之权利。
六、会员之义务:
A、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B、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供联络数据。
七、会员若违反本会章程,理事会可对其给予书面警告或撤销会员身份。
全体会员大会
八、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十五天前必须通知会员召集。
九、会员大会之职能:
A、审议本会年度报告;
B、选举产生会长,理事,监事;
C、决定本会的发展路线及任务;
D、修改本会之章程。
会员大会
十、会员大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
十一、会长及副会长由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十二、会长之职权:
A、领导本会热爱澳门,遵纪守法;
B、关心爱护全体会员;
C、主持本会大局。
理事会
十三、理事会由五人或以上理事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
十四、理事由提名或自荐,由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十五、由理事选出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任期三年。
十六、理事会通常每月开会一次,若有需要理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十七、理事会之职能:
A、执行全体会员大会之决议;
B、管理本会各项事务及发表工作报告。
监事会
十八、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十九、监事由提名或自荐,经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二十、监事会通过互选产生一名监事长(不设副职),任期三年。
二十一、监事会之职权:
A、审核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B、监管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田兆祥 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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