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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县政府都市计画容积移转许可审查要点

订定台北县政府都市计画容积移转许可审查要点

订定「台北县政府都市计画容积移转许可审查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城更字第0940038706号

发布日期:2005-2-2

执行日期:2005-2-2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城更字第094003870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都市计画容积移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4条第1项规定,使都市计画容积移转许可审查有所依循,特订定本要点。

二、依古迹土地容积移转办法或都市计画申请容积移转、奖励之地区得从其规定。

已依前项规定申请之土地,不得同时适用本办法。

三、下列各款土地不得为接受基地:

(一)位于农业区、保护区、行水区、河川区及其它非属都市计画发展区之土地。

(二)面临道路宽度未达8公尺,或连接道路面宽未达8公尺之土地。

(三)毗邻古迹之土地。但经台北县(以下简称本县)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审查通过者,不在此限。

(四)位于山坡地之土地。但移入容积未超过其基准容积30%者,不在此限。

(五)实施容积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执照之土地。

(六)位于未实施容积率管制地区之土地。

(七)依本县都市计画规定禁止容积移转、奖励地区之土地。

四、依本办法、都市更新条例、都市计画或其它法规规定给予之总奖励容积,超过其基准容积80%之土地应经本县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审查通过。但总奖励容积,仍不得超过其基准容积100%。

五、接受基地之面积,应超过300平方公尺。但都市计画订有最小建筑面积限制者,从其规定。

接受基地与实施容积率管制前巳取得建造执照之他笔土地合并为一宗建筑基地,申请容积移转者,其面积不受前项限制。

六、本办法第八条第2项规定之其它都市计画指定地区范围内之接受基地,指下列各款土地:

(一)距捷运车站用地、特等火车站、一等火车站或二等火车站500公尺内之建筑基地。

(二)距三等火车站或简易火车站300公尺内之建筑基地。

七、接受基地、送出基地2笔以上者,应按申请容积移转当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现值,以面积加权平均计算之。

接受基地2笔以上,且位于不同土地使用分区者,其容积率以面积加权平均计算之。

八、送出基地为本办法第6条第1项第2款、第3款之土地者,其容积移转与接受基地建造执照应同时提出申请。

九、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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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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