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托儿机构肠病毒停托作业规定
订定「台北市托儿机构肠病毒停托作业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0-7
执行日期:2002-10-7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0月07日订定
一、台北市政府为防范、消弭肠病毒疫情扩大流行,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作业规定规范本市托儿机构肠病毒发生时之下列事项:
(一)通报及处理机制。
(二)停托标准。
(三)停托权责及程序。
(四)复托程序。
三、通报及处理机制:
托儿机构平时应加强相关防疫措施及卫教宣导,于发现幼童有疑似肠病毒之案例时,应立即联络家长送医疗院所就诊,经医师诊断为疑似肠病毒病症(如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峡炎)时,应告知各家长,使幼童家长能提高警觉,事先做好防范措施,并请该罹患肠病毒幼童请假一至二周,同时进行下列双重通报机制,并立即成立危机处理小组。
(一)应立即通报辖区卫生所协助因应措施。
(二)应通报社会局,并由社会局汇整通报卫生局。
四、停托标准:托儿机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采停托措施(一)一周内同一班级有二名(含二名)以上幼童经医师诊断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峡炎时。
(二)有重症幼童发生,或有与重症或已知感染肠病毒七十一型之病人接触史者时。
五、停托权责及程序:
(一)单一班级之停托:由托儿机构及辖区卫生所研商决定,并应立即报社会局备查。
(二)二个班级(含二班)以上之停托:由托儿机构、社会局、卫生局及辖区卫生所研商后决定。
六、复托程序:当停托原因消失,应立即恢复收托,并报社会局备查。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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