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饲料贩卖业登记办法
修正「饲料贩卖业登记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9-30
执行日期:2002-9-30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9月30日修正
第2条 申请饲料贩卖登记证,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一份、代表人身份证影本一份,向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第8条 饲料贩卖业者违反本办法之规定,除饲料管理法另有处分规定者,依其规定处分外,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通知限期办理或改善,未依限办理或改善者,并得废止其饲料贩卖登记证。
第9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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