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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自制自用饲料户使用饲料添加物管理办法

修正自制自用饲料户使用饲料添加物管理办法

修正「自制自用饲料户使用饲料添加物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9-30

执行日期:2002-9-30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9月30日修正

第3条 自制自用饲料户须使用饲料添加物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负责人身份证影本一份,须办理畜牧场登记或养殖渔业登记者,另须检附畜牧场登记证书或养殖渔业登记证影本一份,向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自制自用饲料户登记证后,始得于所制造之饲料中添加饲料添加物。

第10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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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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