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药品医材储备动员管制办法
订定「药品医材储备动员管制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9-26
执行日期:2002-9-26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9月26日订定
第1条 本办法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材,系指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之重要外伤用药品医材。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营医院,系指下列之医院: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卫生主管机关,依紧急医疗救护法规定,指定之急救责任医院。
二、国军医院。
三、其它经直辖市、县(市)政府卫生主管机关依需要指定之医院。
第4条 公、民营医院应配合办理完成药品医材之储备。
前项应储备药品医材之品项及数量,如附表。
第5条 公、民营医院储备之药品医材,应管制维持符合规定之品项及数量,其有效期间低于三个月时,应即更新。
第6条 公、民营医院储备之药品医材,应分别依其储存条件妥善储存,以维持堪用;需动员使用时,应于二个小时内提供使用。
第7条 公、民营医院储备之药品医材,需动员使用时,应接受卫生主管机关之管制与调度使用。
第8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卫生主管机关,对辖区内公、民营医院药品医材储备情形,每年应定期实施辅导检查。
前条所定之管制与调度使用及前项所定之辅导检查,国军医院由国防部军医局为之。
第9条 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应储备适量之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以备动员时,提供公、民营医院使用。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