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条文
修正「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9-25
执行日期:2002-9-25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9月25日修正第2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招标,其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十六款情形之一者,得采限制性招标。
二、依本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将公开征求厂商提供书面报价或企划书之公告,公开于主管机关之信息网络或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以取得三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择符合需要者办理比价或议价。
前项第二款,机关得于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订明开标时间地点,并于开标后当场审查,径行办理决标。
第3条 机关依前条第一项第二款办理第一次公告结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者,得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改采限制性招标。其办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厂商之限制。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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