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营造业管理规则
修正「营造业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9-9
执行日期:2002-9-9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9月09日修正
第45-4条营造业因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满,依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换领登记证书时,得维持换领登记证书前登记之资本额或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十二月七日本规则修正施行前登记之资本额。
径行申请登记甲等之营造业申请换领登记证书时,得维持其原登记之条件;其领有营造业登记证书,且于最近十年内承揽工程竣工累计额达三亿元以上者,其专任工程人员之人数及资格并得依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二项规定办理。
于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前已办理换领登记证书者,得依前二项规定再次申请换领登记证书。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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