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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

修正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

修正「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关字第09405500450号

发布日期:2005-2-1

执行日期:2005-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1条 本办法依关税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6条 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填送货物出口报单,并检附装货单或托运单、装箱单、货物进仓证明及依规定必须缴验之输出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其属仅一箱或种类单一且包装划一、散装或裸装之货物,得免附装箱单;其属海关核准船(机)边验放或径运船(机)边装运者,得免附货物进仓证明。前项出口货物除依规定应缴验输出许可证货品者外,应于申报时加附所需出口报单副本。

第14条 运往国外修理、装配或加工之货物,于出口报关时,应在出口报单上详列品名、牌名、数量及规格等,并声明系运往国外修理、装配或加工者。同时将应修理或装配之损毁缺失情形或加工后之物品名称、规格与数量等于该报单上载明,以作复运进口时查核之依据。

第19条 (删除)

第22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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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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