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家安全会议暨所属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名称为国家安全会议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修正「国家安全会议暨所属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名称为「国家安全会议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9-4
执行日期:2002-9-4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9月04日订定
第1条 本规程依诉愿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国家安全会议为办理诉愿事件,应设诉愿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诉愿会)。
第3条 诉愿会置委员四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副首长或高级职员调派专任或兼任;其余委员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高级职员调派专任或兼任,并遴聘社会公正人士、学者或专家担任;其中社会公正人士、学者或专家不得少于委员人数二分之一。
诉愿会所需承办人员,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职员中具法制专长者调派之,并指定一人为执行秘书。
第4条 机关依诉愿业务需要,应订定诉愿会组成人员编组表,列明职称、职等、员额,并报经机关首长核定。
前项编组表人员,于机关预算员额内匀用。
第5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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