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之都剧社章程
莲之都剧社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1-31
执行日期:2005-1-31
生效日期:1900-1-1
莲之都剧社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18/2005。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莲之都剧社”。
第二条 会址
慕拉士大马路185-187号地下E座。
第三条 宗旨:
1.宏扬曲艺及粤剧;
2.通过与本澳各社团之交流,为繁荣澳门文化及丰富市民的文娱生活作贡献;
3.本会是一个非牟利的文化团体。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事会。
第五条 会员大会权限
制定本会之会务。
第六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
1.每半年召开两次;
2.会员大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任期二年;
3.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通过并落实理事会及会员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 理事会及成员职责
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五人组成,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委任,任期二年,再由理事长委任副理事长,任期二年。
1.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两人;
2.理事会设财务一人,秘书一人;
3.理事长:统筹各项工作并推广会务;
4.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统筹各项工作并推广会务;
5.财务:处理本会一切财政开支账目及编写报告;
6.秘书:处理本会一切文书及档案之工作;
7.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
8.理事会根据会长及会员大会所制定之方针及决议展开各项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
1.本会监事机构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三人组成;
2.监事会选出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秘书一人,任期二年;
3.监事长:监事理事会统筹各项工作及本会财政开支账目;
4.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各项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会员之义务及权益:
1.符合本会之要求,认同本会宗旨,由理事会确认接纳成为会员;
2.被委任为本会成员;
3.可对本会之工作提出议见及监督;
4.协助推广会务及可参与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袁嘉慧 Iun Ka Wai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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