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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之都剧社章程

莲之都剧社章程

莲之都剧社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1-31

执行日期:2005-1-31

生效日期:1900-1-1

莲之都剧社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18/2005。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莲之都剧社”。

第二条 会址

慕拉士大马路185-187号地下E座。

第三条 宗旨:

1.宏扬曲艺及粤剧;

2.通过与本澳各社团之交流,为繁荣澳门文化及丰富市民的文娱生活作贡献;

3.本会是一个非牟利的文化团体。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事会。

第五条 会员大会权限

制定本会之会务。

第六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

1.每半年召开两次;

2.会员大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任期二年;

3.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通过并落实理事会及会员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 理事会及成员职责

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五人组成,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委任,任期二年,再由理事长委任副理事长,任期二年。

1.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两人;

2.理事会设财务一人,秘书一人;

3.理事长:统筹各项工作并推广会务;

4.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统筹各项工作并推广会务;

5.财务:处理本会一切财政开支账目及编写报告;

6.秘书:处理本会一切文书及档案之工作;

7.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

8.理事会根据会长及会员大会所制定之方针及决议展开各项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

1.本会监事机构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三人组成;

2.监事会选出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秘书一人,任期二年;

3.监事长:监事理事会统筹各项工作及本会财政开支账目;

4.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各项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会员之义务及权益:

1.符合本会之要求,认同本会宗旨,由理事会确认接纳成为会员;

2.被委任为本会成员;

3.可对本会之工作提出议见及监督;

4.协助推广会务及可参与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袁嘉慧 Iun Ka 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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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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