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年度自力耕作渔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
订定「93年度自力耕作渔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税字第09404508260号
发布日期:2005-1-29
执行日期:2005-1-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台财税字第09404508260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5点
一、有赋额土地:不论种植何种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赋额计算。成本及必要费用之减除:
(一)自耕部分:为收入之100%。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为收入之100%。
二、无赋额土地:农业收入,按调查之资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之100%。
三、渔获:养鱼、养虾、养鳗、捕鱼收入,按调查之资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之100%。
四、林产:林产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调查之资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之100%。
五、畜牧:各种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养猪、生乳、蛋鸡、肉鸡、种鸡、蛋鸭、种鸭、肉鸭、养蚕、鹿茸、乳鸽),均按调查之资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之100%。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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