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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收购天然灾害稻谷作业要点

修正收购天然灾害稻谷作业要点

修正「收购天然灾害稻谷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粮字第0941101050号

发布日期:2005-1-26

执行日期:2005-1-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粮字第0941101050号令  修正发布  全文13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维护农民收益并减轻其生产之稻谷因受天然灾害致发芽或稔实不良之损失,订定本要点。

二、收购天然灾害稻谷(以下简称灾害稻谷)业务,由本会农粮署(以下简称本署)主管,农粮署所属各区分署(以下简称分署)负责执行收购业务。

三、灾害稻谷之收购对象以当期作申报种稻有案,且遭受区域性天然灾害者为限,验收标准如下:

(一)容重量:梗稻谷一公升重量在四九九公克以上,籼稻谷一公升重量在四九○公克以上。

(二)水分: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三。

(三)卫生要求:应具有原有之风味及色泽,不得有腐败、变色、异味、污染、发霉或含有异物。

四、稻作受灾地区,应由当地县(市)政府会同当地分署查估被害稻作面积及应收灾害稻谷数量,报本署核准后办理收购。但经本会依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公告办理现金救助或低利贷款地区,得由当地分署依查估被害稻作面积及应收灾害稻谷数量先行办理收购,并将办理情形函报本署备查。

五、灾害稻谷之收购价格,计画及辅导收购数量部分,比照辅导收购价格办理,倘政府增办余粮收购措施,其收购数量部分,按余粮收购价格减一元办理收购。

六、灾害稻谷由当地分署指定之公粮委托仓库(以下简称委托仓库)于核定日起二周内依灾害稻谷收购标准办妥收购,当地分署得随时派员抽查农户出售稻谷数量、品质、价款转入农户帐户等情形。

七、当地分署应于收购期间,将灾害稻谷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基金项下核拨至各委托仓库设于农会信用部之专户(或接管之金融机构),再由农会以转帐方式将收购价款存入售谷农民帐户内。

八、灾害稻谷收购数量,每公顷以不超过当期政府公告公粮收购总数量为原则,委托仓库于收购灾害稻谷时,应先查对当期作收购稻谷清册,于各该农民核定收购稻谷数量扣除已缴售稻谷数量之范围内,依灾害稻谷验收标准办理收购,并填写「○○仓库收购灾害稻谷联单」(格式一)四联,第一联(付款凭证联)送分署作为付款凭证;第二联(转帐通知联)按日汇齐送农会,将应付价款于翌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存入农民帐户;第三联(存根联)存查作为登帐之依据;第四联(验收联)交与出售稻谷农民收执作为出售稻谷之凭证。

九、各委托仓库应根据第三联(存根联)将收购情形填入收购农民稻谷清册,并将收购数量及所需价款填报「○○仓库收购灾害稻谷数量及价款日报表」(格式二)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分署。分署对于各委托仓库收购灾害稻谷数量及收购价款应按日编造「○○分署 (○○办事处)收购灾害稻谷情形演示文稿表」(格式三)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本署。

十、各委托仓库每期收购灾害稻谷业务结束后,应填造「○○仓库收购灾害稻谷结束表」(格式四)三份,一份存查,二份送分署,并将结存收购价款一并解缴分署。

十一、分署应于每期收购结束后五日内,依据各委托仓库所送灾害稻谷结束表,填造「○○分署(○○办事处)收购○年○期灾害稻谷结束表」(格式五)三份,二份分别由业务与会计单位存查,另一份送本署。

十二、收购之灾害稻谷比照公粮管理,于收购结束后由本署函请分署办理标售。

十三、各委托仓库办理灾害稻谷各项手续费比照农粮署委托经收公粮稻谷之规定办理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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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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