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章程
修改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1-26
执行日期:2005-1-26
生效日期:1900-1-1
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修改社团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于本署之2/2005号档案组内,并登记于第1号“独立文书及其它文件之登记簿册”内,编号为4号,该修改章程内容载于附件之证明书内并与原件一式无讹。
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
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e Divulgacao da Lei Básica de Macau”(以下简称“本会”),声明本会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如下:
第十三条 一、(保持不变)。
二、理事会由三十七至四十九人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由会员大会协商或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三、(保持不变)。
四、(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 一、(保持不变)。
二、监事会由十一至二十三人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由会员大会协商或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三至五人,由监事互选产生。”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私人公证员 林笑云Paula Ling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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