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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孳生物管理作业要点

订定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孳生物管理作业要点

订定「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孳生物管理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1-25

执行日期:2005-1-2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海秘字第094000031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公布日施行

1.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保育管理因研究、改良、试验种原、繁殖、推广等所产生之水产生物孳生物之需要,特订定本要点。

2.本要点所称孳生物,系指由本馆专业人员除研究外,自行繁养殖水产生物所孳生,其类别如左:

(1)鱼类。

(2)甲壳类

(3)软件动物。

(4)珊瑚

(5)其它水产生物。

上述孳生物数量之计算系依不同生物生存稳定体型而定。

3.孳生物有下列情形,本馆得处分之:

(1)出售。

(2)无偿配送给渔民或机关、团体办理推广。

(3)相互交换品种。

(4)因不可抗力致发生毁损、折耗或死亡。

(5)有赠与或配合政府单位需要。

(6)因业务需要供作试验、繁殖及分析研究之用。

4.孳生物出售收入,应依规定办理缴库。

5.孳生物如因业务需要,用以无偿配给渔民或机关、团体推广者、交换品种者、赠与品者及因业务需要供作试验、繁殖及分析研究之用者,需经主办业务单位叙明理由、品名、数量,签奉主管核定。

6.赠与之孳生物,每年总赠与量以不超过本馆总产量百分之五为限,并应签奉馆长核定。

7.本要点经馆务会议通过后报请馆长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8.本要点自公布日施行,若有其它未尽事宜,另以命令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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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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