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雨水下水道暂挂缆线奖惩作业基准
修正「台北市雨水下水道暂挂缆线奖惩作业基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4)北市工养字第0940002300号
发布日期:2005-1-25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台北市政府工务局(94)北市工养字第0940002300号函修正发布第三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三、业者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各经营区自主品管,除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已登录列管者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经业者通报查证属实者,依各款标准核给积点。但各经营区累积点数以六十点为限。
(一)发现侧沟、箱涵、管涵结构破损、钢筋外露、人孔爬梯损坏、遭覆盖人孔、人孔盖破裂、涵管脱节、管线横越或废弃物阻塞雨水下水道,每处核给积点一点。
(二)发现侧沟、箱涵或管涵内有淤泥深度达二十公分以上者,每五十公尺核给积点一点,未满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计。
(三)发现不明管线、缆线(非属业者)附挂于雨水下水道内者,每二百五十公尺核给积点一点,未满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计。
(四)发现本处未登录之雨水下水道箱涵或管涵者,每五十公尺核给积点二点,未满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计。
(五)发现非第一款原因所造成之阻碍排水情形且非业者所造成者,每处核给积点二点。
(六)发现雨水下水道内有自来水漏水现象者,每处核给积点二点。
(七)经营区内经本处抽查,业者全年检视、通报确实并无核减积点者,核给积点五点。
(八)协助施设符合本处规范之人孔爬梯者,每座核给积点二点。
(九)负责施设不锈钢钣架者,每一经营区年度累计施工长度每一公里核给积点一点,余数未满一公里,但超过五百公尺者,以一公里计。
(十)主动申报抽除合法申挂之缆线,每五百公尺核给积点一点,余数未满五百公尺,但超过二百公尺,以五百公尺计。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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