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中高龄非自愿性失业者参加技术士技能检定补助要点
订定「中高龄非自愿性失业者参加技术士技能检定补助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劳中一字第0940100044号
发布日期:2005-1-24
执行日期:2005-1-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中一字第094010004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实施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促进中高龄非自愿性失业者改善生计、提升再就业机会,期以补助报名参加技术士技能检定,协助尽速重返职埸,稳定就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补助对象及资格:
(一)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
(二)年满45岁以上者。
(三)非自愿性失业者。
三、申请补助方式:
符合前点规定之对象参加本会技术士技能检定时,得检具下列文件(均不予退还)向本会中部办公室申请全额补助学科测试报名费、术科测试报名费及证照费: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1份。
(二)身分证正反面影本1份。
(三)就业保险失业给付(再)认定、失业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影本1份。
(四)学、术科测试报名费收据正本。
(五)证照费收据正本。
(六)邮局或金融机构本人存折封面(含机构名称及帐户)影本1份。
前项申请,同一职类之同一级别每人以申请1次为限,单一级别者亦同。第1项第3款证明文件就业保险失业给付(再)认定、失业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须由本会职业训练局就业服务中心(站)、台北市政府劳工局就业服务中心、高雄市政府劳工局训练就业中心开立。
四、申请补助期限:自93年9月1日起报名参加本会技术士技能检定者,得依规定申请补助。
五、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应注意事项:
(一)请详实填写,如有涂改时,请申请人签名并盖章。
(二)申请人缴交之资格证件,请依第3点所列文件依序装订附于申请书背面。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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