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藏珍会章程
澳门藏珍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1-24
执行日期:2005-1-24
生效日期:1900-1-1
澳门藏珍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7/2005。
澳门藏珍会
一、本会采用之名称为“澳门藏珍会”。
二、本会会址设立于澳门连胜街1 ——I丽豪花园第三座B铺。
三、本会之目标是在澳门法律制度下维护本会之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文化艺术的发展,促进澳门更加繁荣强盛。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四、凡对艺术品有兴趣之各界人士均可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五、会员之权利:
A.参加全体会员大会;
B.有选举和被选举之权利;
C.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D.享受会员之福利。
六、会员之义务:
A.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B.向本会全体会员大会及常务理事会提供联络数据。
七、会员若违反本会章程和从事损毁本会荣誉的行为,理事会可对其采取下列处分:
A.忠告;
B.书面警告;
C.劝其退会;
D.撤消其会员身份。
全体会员大会
八、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会议一次,十五天前必须通知会员召集。
九、全体会员大会之职能:
A.审议本会年度报告;
B.选举产生会长、理事、监事;
C.决定本会今后发展的路线及任务;
D.褒贬会员之行为;
E.修改本会之章程。
会长
十、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
十一、会长及副会长均由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十二、会长之职权:
A.领导本会热爱澳门,奉公守法,提高艺术修养;
B.主持本会大局;
C.接待各方友好;
D.关心、爱护全体会员。
理事会
十三、理事会由五人或以上理事组成,总人员须为单数。
十四、理事由自荐或提名,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十五、由理事选出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任期三年。
十六、理事会通常每月开会一次,若有需要理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十七、理事会之职能:
A.履行全体会员大会之决议;
B.管理本会各项事务及发表工作报告;
C.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D.理事会会议之决议由多数人同意方可通过;
E.理事会会议应提前通知所有理事,开会时如果人数不够三人,则应须延 一小时举行,届时则不论多少人数而召开,决议应以出席者多数通过方可。
监事会
十八、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十九、监事由自荐或提名,经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二十、监事会通过互选产生一名监事长(不设副职)。
二十一、监事会之职权:
A.审核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B.监管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袁嘉慧 Iun Ka Wai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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