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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采验尿液实施办法

修正采验尿液实施办法

修正「采验尿液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台法字第0940000009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0940000009号令修正发布第11条条文

第11条 应受尿液采验人经合法通知而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到场而拒绝采验者,警察机关或执行保护管束者得报请检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许可,强制采验。但有正当理由,并经警察机关或执行保护管束者同意者,得另定期日采验。

前项强制采验,须强制到场者,由警察机关协助执行到场。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一项强制采验之执行结果,应通知许可强制采验之检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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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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