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采验尿液实施办法
修正「采验尿液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台法字第0940000009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0940000009号令修正发布第11条条文
第11条 应受尿液采验人经合法通知而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到场而拒绝采验者,警察机关或执行保护管束者得报请检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许可,强制采验。但有正当理由,并经警察机关或执行保护管束者同意者,得另定期日采验。
前项强制采验,须强制到场者,由警察机关协助执行到场。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一项强制采验之执行结果,应通知许可强制采验之检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