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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浸信宣道会差会章程

修改澳门浸信宣道会差会章程

修改澳门浸信宣道会差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1-20

执行日期:2005-1-2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名称、会址、目的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管理实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三节 理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经费及财产

第四章 解散

Associacao Evélica Baptista de Macau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于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8号,有关修改之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浸信宣道会差会

第一章 名称、会址、目的

第一条 名称

本差会之名称为“澳门浸信宣道会差会”,其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Evélica Baptista de Macau”。

第二条 会址

本差会之会址为澳门海边马路91号海富花园11楼K,经会员大会决议,本差会可以把会址迁往其它地方以及在其它地方、地区或者国家开立分会和任何形式的办事处。

第三条 宗旨

一、本差会之宗旨为:

1)借着耶稣基督的爱去协助建立世界和平及社会的稳定繁荣;

2)借着传统纯正的基督教信仰去协 助发展澳门的基督教教会;

3)借着有道德的教育来培养澳门未来的接班人;

4)提高澳门人的道德品格和文化质素;

5)带给人们爱心、希望和安慰。

二、本差会为一个本地组织,其附属于Conservative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该会之办事处设于美国Littleton, Colorado。

三、本差会可参加在本澳、其它特别行政区或其它国家之其它宗教组织或与之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

一、隶属于Conservative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之基督徒宣教士具备资格成为本差会之会员,但须经理事会之通过,并履行本章程之规定。

二、本差会之会员须在本差会之方针上于澳门传扬福音,特别是通过在宣教、社工、文化及教育的事工上。

第五条 会员之接纳及解除会员资格

一、会员之接纳由理事会通过,理事会并根据该人在宣教、社工、文化、教育及布道事工方面作出决定。

二、倘会员停止履行接纳会员之条件或倘其连续五年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则理事会可决议解除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本差会之所有会员均有权投票选出本差会的各个职位,及有权被选担任任何职位,属后者之情况,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被选举人必须居住于本澳。

第三章 管理实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会组织

本差会的各管理层实体分别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八条 组成及会议

一、会员大会由全体差会之所有合法会员所组成。

二、会员大会由其选出的一名主席及秘书所组成的主席团主持,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多于四次。

三、会员大会每年召集一次,以分析及通过理事会之年度报告、财政报告以及任免各管理实体之成员。

四、特别会员大会于理事会或监事会认为适宜时召开。

第九条 通知及运作

一、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主席以书面召开,召集通知书至少于会前八天作出;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属首次召集之会员大会会议,出席会员之数目必须达到半数,会员大会方可作出决议。如首次召集之出席会员不足半数,则会员大会将于首次召集所定时间逾一小时后进行,届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少,会员大会均可合法及有效地作出决议,在一切法律效力,此次会议视为第二次召集之会员大会。

三、倘会员未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并作出表决,为此,该会员须于会前提交一份经其签署的致理事会主席之信函,该信函视作有关意定代理之足够证明文件。

四、大会之表决取决于出席会员或代表会员出席的委托人之绝对多数票。

第十条 会员大会之职能

会员大会之职能为:

a)制定本差会之方针;

b)每年选举任免各管理实体之成员;

c)通过及修改本差会之章程;

d)审议及通过理事会之年度报告、财政报告以及监事会之意见书。

第三节 理事会

第十一条 组成

一、本差会由理事会负责会务,理事会由不少于七位的单数成员所组成,成员须包括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书——司库。

二、理事会之成员每年由会员大会从本差会之会员中选出,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多于四次。

第十二条 理事会之职能

理事会之职能为:

a)计划及监督本差会的活动;

b)服从及执行本章程及会员大会的决议;

c)采纳新会员之加入;

d)取得、出租、管理、处分、转让、抵押或质押任何本差会之动产;

e)出租、管理任何本差会之不动产;

f)订定及终止劳动合约,包括订定薪金及一切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之条件;

g)执行任何非授予其它管理实体之任务以履行本差会之宗旨及目标。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主席的权限

一、理事会主席有责任监督理事会在财务、财产及人力资源之管理。

二、理事会主席的权限为 :

a)向各管理实体提出建议;

b)执行本差会之日常管理工作;

c)对外及在法庭内代表本差会;

d)在公共行政机关代表本差会办理 一切行政及财政事宜上之手续,以及签署为办理有关手续所需之一切文书;

e)联同秘书——司库签署会议记录;

f)签署买卖合同及其公证书、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及其公证书、质押合同及其公证书、责任声明书、劳动合同并可订定有关合同之金额及条件;

g)支付及收取价金、签发收据;

h)代表本差会履行澳门特别行政区 的一切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会副主席的权限

理事会副主席的权限为:

a)协助理事会主席管理本差会之事务;

b)在理事会主席缺席或因事暂时缺 席时,代行理事会主席一职。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十五条 组成

一、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分别为一位监事长、一位副监事长及一位监事,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多于四次。

二、监事长每年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出,副监事长及监事每年由会员大会从下述人员中选出:

a)本差会会员;

b)其它基督教差会组织;

c)附属于香港浸信宣道会差会会员。

第十六条 职能

监事会之职责为:

a)监察理事会之活动;

b)审查本差会之年度帐目;

c)为会员大会就理事会之年度报告 及财政报告发出意见书,以及作出本差会是否按照本章程履行其宗旨的评估报告。

第五节 经费及财产

第十七条 捐赠及奉献

一、为执行本差会之活动,本差会可接受一切与本差会性质相容之捐赠及奉献为本差会经费来源。

二、所有向本差会作出之捐赠及奉献均属于本差会之财产。

第十八条 财产

一、本差会之财产由本差会名下之动产及不动产所组成。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本差会可取得、处分、转让或令本差会之不动产附上负担。

第四章 解散

第十九条 规定

一、本差会之解散取决于至少五分之四出席会员于为此目的而举行之会员大会通过之决议。

二、在解散过程中,本差会之财产及有价物经清算有关责任后将拨归位于美国Littleton, Colorado之Conservative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或其它位于本澳或以外地方之机构或教会。会员大员并须为此指定有关之受益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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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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