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
修正「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劳动四字第0940002509号
发布日期:2005-1-19
执行日期:2005-1-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四字第0940002509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
第8条 事业单位依企业并购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劳工退休准备金移转时,应按其随同营业或财产一并移转劳工人数、年资及工资之比例,移转至受让事业单位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存储。
事业单位依企业并购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劳工退休准备金移转前,其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应达到第五条规定得暂停提拨之数额。
事业单位于依本法第五十五条及第八十四条之二规定之给与标准给付劳工退休金后,已无须依本法支付劳工退休金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领回其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之剩余款;已无适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劳工者,亦同。
事业单位歇业时,其已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除支付劳工退休金外,得作为劳工资遣费。如有剩余时,其所有权属该事业单位。
前项劳工退休准备金剩余款,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未能依
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领回时,得由该事业单位向指定之金融机构申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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