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管制药品管理条例条文
修正管制药品管理条例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400004951号
发布日期:2005-1-19
执行日期:2005-1-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94年1月19日
兹修正管制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九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管制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九条条文
中华民国94年1月19日公布
第二十条 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之输入、输出及制造,除依药事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许可证外,应逐批向管制药品管理局申请核发同意书。但因特殊需要,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条 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者,其开业执照、许可执照、许可证等设立许可文件或管制药品登记证受撤销、废止或停业处分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受处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管制药品收支、销毁、减损及结存情形,分别向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及管制药品管理局申报。
二、簿册、单据及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由原负责人保管。
三、受撤销或废止处分者,其结存之管制药品,应自第一款所定申报之日起六十日内转让予其它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者,并再分别报请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及管制药品管理局查核,或报请当地卫生主管机关会同销毁后,报请管制药品管理局查核。
四、受停业处分者,其结存之管制药品得依前款规定办理或自行保管。
第三十九条 未依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而输入、输出、制造、贩卖、购买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或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规定,或受检者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违反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处分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受检者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者,并得予以强制检查。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规定者,其管制药品管理人亦处以前项之罚锾。
违反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违反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处分者,其所属机构或负责人亦处以第一项之罚锾。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其行为人亦处以第一项之罚锾。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或第十二条规定者,除依第一项规定处罚外,其情节重大者,并得由原核发证书、执照机关废止其管制药品登记证、医师证书、牙医师证书、兽医师证书、兽医左证书或管制药品使用执照。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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