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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补助各县市政府所属教师研习中心所需设备经费作业要点

修正教育部补助各县市政府所属教师研习中心所需设备经费作业要点

修正「教育部补助各县(市)政府所属教师研习中心所需设备经费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1-18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30167403B号令修正发布第3、4点条文;增订第7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三、补助原则:

(一)补助方式:就核定补助额度及项目内全部补助。

(二)补助项目:以补助教师研习中心推动教师在职进修活动所需之软硬体设备为原则,其项目如下:

1.教学设备采购更新。

2.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及网络设施。

3.教学图书(含有声图书)、教学媒体之充实。

4.其它亟需之行政设备。

(三)补助基准:

各县(市)政府额度以新台币四十万元为原则,并参考下列指针酌予增减:

1.各县(市)教师人数。

2.各县(市)自编预算数。

3.各县(市)政府提报需求项目之迫切性、发展性及合宜性。

4.上一年度补助经费执行情形。

四、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作业:

各县(市)政府应于每年四月十日前依本要点提报计画(申请表格如附件)、所属教师研习中心该年度拟办理教师进修活动一览表及现有设备地点配置平面图报本部审查。

(二)审查作业:

各县(市)政府申请案经审查符合本要点之补助原则后,依所提报需求项目之优先级予以补助。

七、附则:

(一)各县(市)政府提报之「教师研习中心所需设备经费申请表」,应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首长核章。

(二)各县(市)政府教师研习中心采购之设备,应自行编列维修经费进行设备维修,以利各项设备顺利运作。

(三)各县(市)政府申请教师研习中心所需设备经费项目时,应同时提报逐年申请之采购项目,如需更新设备,应提报汰旧设备之使用年限及购置年份。

(四)各县(市)政府所属教师研习中心有异动者,于提报计画时应说明异动原因及座落地点,并将往年本部已补助之设备项目列财产清册移交;如各县(市)政府所属教师研习中心有二个以上者,亦应于提报计画时说明各中心之座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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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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