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航空货运承揽业管理规则
修正「航空货运承揽业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航发字第0940085003号
发布日期:2005-1-18
执行日期:2005-1-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40085003号令修正发布第11-1、11-2条条文
第11-1条同时经营海运承揽运送业及航空货运承揽业,交通部得将航空货运承揽业之筹设许可及许可证之核准、废止等事项,委任当地航政机关办理。
同时经营海运承揽运送业及航空货运承揽业,民用航空局得将航空货运承揽业许可证之发给、换发、补发及注销等事项,委托当地航政机关办理。
前二项委任及委托事项,交通部及民用航空局应依规定公告,并刊登于公报及网站。
第11-2条同时经营海运承揽运送业及航空货运承揽业者,其申请筹设许可、核发许可证,得依海运承揽运送业管理规则规定,向当地航政机关提出申请。
依前项规定取得海运承揽运送业暨航空货运承揽业许可证者,其申请换发、补发许可证或废止许可、注销许可证,应向当地航政机关提出申请。
已分别领有海运承揽运送业许可证及航空货运承揽业许可证之业者,得向当地航政机关申请换发海运承揽运送业暨航空货运承揽业许可证。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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