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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辅助失业者参加提升数字能力研习计划

修正辅助失业者参加提升数字能力研习计划

修正「辅助失业者参加提升数字能力研习计划」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职公字第0940002372A号

发布日期:2005-1-18

执行日期:2005-1-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公字第0940002372A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目的:协助未具备基本计算机操作及网络运用技能之求职失业者,参加短期基础计算机研习,以强化其计算机操作之能力,进而提升其职场技能。

二、办理单位及任务分工: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任务:

1.本计划之拟订、修正、解释及督导事项。

2.本项计划所需经费之预算管理、核拨及申请就地审计等事宜。

3.其它相关事宜。

(二)主办单位:本局泰山职业训练中心任务:

1.整体研习计划之执行及品质管控事宜。

2.拟定执行计划与相关作业规定。

3.本计划信息管理系统之规划建置事项。

4.各就服中心及职训中心执行本计划之协调事项。

5.本计划研习课程之规划与订定。

6.本计划之宣导事项。

7.本计划执行绩效之统计分析事项。

8.其它相关事宜。

(三)执行计划单位:

1.各公立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就服中心)任务:

(1)配合推动本计划之宣导事项。

(2)推介研习对象参加研习,并核发学习券。

(3)针对临柜之发券民众了解其报到情形。

(4)结训学员之后续就业服务。

(5)其它相关事宜。

2.辖区规划研习及管控单位:本局所属北区、桃园、中区、台南、南区等五所职业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各职训中心)任务:

(1)评选合格办理研习单位。

(2)受理研习对象申诉事宜。

(3)研习单位之品质管控及查访等事宜。

(4)研习费用之申领及核销等事宜。

(5)其它相关事宜。

(四)办理研习单位:接受各职训中心委托办理计算机研习之单位。

三、研习对象(以下简称学员):

1.求职失业者。

2.参加公共服务扩大就业计划、多元就业开发方案及临时工作津贴之进用人员(得经用人单位同意于上班时间参加研习)。

四、办理方式:

(一)各职训中心应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就服务区域范围内评选具有执行短期基础计算机研习能力及执行期间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之单位,以签定采购契约方式办理是项研习(研习课程如附件一),并将合格办理研习单位列册送至各就服中心(站)运用。另随时将开班学员报到参训名册传送就服中心(站),以利勾稽。

(二)各就服中心应对有意愿参加研习之对象进行简易咨询,认能达成本计划之目的效益者,方得以单元为单位,开立学习券(格式如附件

二)供其凭以参加部分或全部学习单元。

(三)学员应自发券日起14日(工作天)内,持原开立学习券,就第一项合格办理研习单位择一报到,并于报到后30日内于该单位完成所有学习单元之研习。

五、研习费用:研习费用–以每人每小时新台币110元整支付,并依实际参加研习之人/时计算。

六、经费来源:于就业安定基金或就业保险费法定提拨额度下编列预算支应。

七、经费核销:由各职训中心依本局会计作业规定按季申请经费及核销事宜(办理核销应检附下列文件送本局,包括凭证封面、送审明细表、经费支出明细表、学习券、学员名册、收据或发票、学员上课签到(退)表及成绩考核表等)。如奉核定采就地审计则依其规定办理。

八、成果统计:由各就服中心及职训中心按月填报执行进度,于次月5日前送泰山职训中心,泰山职训中心于10日前汇送本局(格式如附件三之一及三之二)。

九、其它注意事项:

(一)参加本计划研习以一次为限,研习单元一经学员确认后,不得再要求增加课程。

(二)学员参加各项学习单元之研习以一次为限。

(三)学员自发券日起14日(工作天)未向办理研习单位报到并经签认者,该学习券失效。

(四)学员由办理研习单位考核其研习成绩,及格者核发学员研习证书,并于证书上登载其学习单元名称及时数。

十、本计划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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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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