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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教育部技专校院国际化奖助要点

订定教育部技专校院国际化奖助要点

订定「教育部技专校院国际化奖助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技(四)字第0930177322B号

发布日期:2005-1-17

执行日期:2005-1-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77322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鼓励技专校院营造国际化教学环境,招收国际留学生,聘用国际高科技师资,以提升师生英语能力及专业竞争力,进而落实行政院「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画」E世代人才培育计画有关「营造国际化生活环境,提升全民英语能力」、「吸引国际研发人才」等政策,达成本部中程计画中推动教育国际化、推展国际技职教育联盟、培养英语人才、调整师资培育体质、吸引外国留学生、鼓励国外留学及菁英留学等目标,特订定本要点。

二、奖助对象:

配合本部政策,推动国际化整合方案绩效良好之公私立技专校院。

三、奖助原则:

(一)类别:

本奖助分绩优型及进步型二种:绩优型奖助金额占总奖助经费60%,以当年度各校推动国际化之绩效,整体考量,绩效愈高奖助愈多;进步型奖助金额占总奖助经费40%,以当年度各校推动国际化之绩效与前一年之相对绩效作比较,进步愈多奖助愈多。

(二)支用原则:

本奖助经费为经常门。得用于校园环境国际化、国际学生之谘商辅导、处理国际学生事务之专兼任助理、提升学生之英语能力、奖助通过英语检测或考取国际性证照学生之考试费用及奖助学生参与海外研习等项目之支出;不得支出主持人研究费、行政管理费、校内场地费、国际留学生奖学金、增聘专任师资经费及招收国际学生之宣传相关经费。

(三)支用标准:

各用途别科目支给标准请依「中央政府各机关执行单位预算有关用途别科目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四、绩效指针项目及比例(资料计算期间为奖助年度前二年之十月一日至奖助年度前一年之九月三十日):

(一)招收国际学生加权(占绩优型或进步型奖助经费之15%),其计算如下:

招收国际学生指针=新招收国际学生之人数(不含交换学生、短期语言班学生及侨生)。

(二)师生出国留学加权(占绩优型或进步型奖助经费之5%),其计算如下:

师生出国留学指针=毕业生出国留学之人数+在学学生出国留学之人数+教师出国留学之人数x2。

(三)学生赴海外研习加权(占绩优型或进步型奖助经费之15%),其计算如下:

学生赴海外研习指针=学生海外研习人数(含寒暑假)+短期交换学生之人数+修习双学位学生数。

(四)学生通过英语初级检定及考取国际性证照加权(占绩优型或进步型奖助经费之20%),其计算如下:

1.英语初级检定之标准,含全民英检GEPT初级以上、托福TOEFL以计算机测验计分133分(原计分方式450分)以上、多益TOEIC470分以上、国际英语语文测验IELTS5.5分以上等。

2.国际性专业证照之定义为三个以上国家相关单位或业界认可之证照。

3.本指针=学生通过英语初级检定人数+学生考取国际性证照数量。

(五)聘用国际高科技人才加权(占绩优型或进步型奖助经费之15%),其计算如下:

聘用国际高科技人才指针=教授级聘用人数x2+副教授级聘用人数。

(六)办理英语授课加权(占绩优型或进步型奖助经费之15%),其计算如下:

1.英语授课课程不包含编制内外语科系开设的课程。

2.英语授课指针=英语授课之课程学分数。

(七)与国外学术文化机构合作交流加权(占绩优型或进步型奖助经费之5%),其计算如下:

1.与国外学术文化机构合作交流包含签订学术交流协议、姊妹校合约备忘录及学术交流计画。

2.合作交流指针=签订学术交流机构数+签订姊妹校合约备忘录机构数+签订学术交流机构数。

(八)配合本部政策,协助政府及相关单位推动技专校院国际化相关计画执行绩优者加权(占绩优型或进步型奖助经费之10%),包含下列项目,并依其复杂度及困难度分别配予奖点:

1.协助本部完成捐赠堪用教学设备予友邦国家之教育机构(1点)。

2.协助本部办理赴友邦国家举行技职教育展(2点)。

3.协助本部进行国际化相关之调查、统计、分析及评估(2点)。

4.协助本部先期进行重点交流区域之开拓及引进相关资源(2点)。

5.协助本部办理技职教育国际研讨会(1点)。

6.协助本部联系友邦国家筹组技职教育联盟(2点)。

7.协助本部接待友邦国家来访外宾(0.5点)8.其它协助本部办理推动技专校院国际化之相关事项(依其复杂度及困难度配给奖点)。

五、各校奖助金额由审查委员会依各奖助项目之性质按下列方案核算:

(一)绩优型奖助:

各项目依指针排序取出第一名至第五名之学校,每校平均发放各单项奖金之40%,第六名至第十名之学校,每校平均发放各单项奖金之30%,第十一名至第十五名之学校,每校平均发放各单项奖金之20%,第十六名至第二十名之学校,每校平均发放各单项奖金之10%。

(二)进步型奖助:

各校各项目之数量,与前年度提出之数量相比,以增加之指针为得分,总计各校得分后排序,第一名至第五名之学校,每校平均发放单项奖金之40%,第六名至第十名,平均发放单项奖金之30%,第十一名至第十五名,平均发放单项奖金之20%,第十六名至第二十名之学校,每校平均发放各单项奖金之10%。

六、申请作业:

(一)申请期间:奖助年度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二)申请程序:各校依自填项目表(如附表)填制资料表于申请期间内向技职教育国际合作工作小组(龙华科技大学)提出申请,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七、审查作业:

(一)审核期限:奖助年度之一月三十一日前。

(二)审查方式:为办理奖助经费之分配,得聘请技职校院国际合作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合作工作小组、学者专家、相关部会及业界代表,依规定审查之。

(三)审查程序:

1.各校所提资料,由技职教育国际合作工作小组办理预审及汇整分析,预审后聘请熟悉技职教育国际合作之学者专家组成委员会进行审查。

2.审查委员会应依第四点及第五点规定审查。

八、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各校奖助经费经核定,由本部函请各校依第三点所定奖助原则提报支用计画及经费明细表,经本部核定后,采一期拨付,其它有关经费执行及结报作业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二)受奖助学校应以「专款专用」登录一切经费收支,不得移作他用。

(三)受奖助学校应依会计法、审计法、及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财务及财物处理。有关所得税及其它税赋之扣缴责任,应由受奖助学校负责办理。

(四)奖助经费之采购应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

(五)学校应于核定奖助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将经费收支结算表并同结余款及全期执行成果报告函送本部核结。原始凭证应贴于粘存单,注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词,须附注中文,并经学校首长及有关人员如主办会计、事务采购、财物验收或保管人等盖章,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存放于学校以备审计机关查核。。

(六)为严格监督奖助经费之执行绩效,全程执行结束后,如有结余款款须按比例缴回本部,经费之执行率并列为嗣后年度核列相关奖助经费之参考。

九、奖助成效考核:

(一)受奖助学校应于奖助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及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部规定格式,分别提出阶段成果报告或年度成果报告,并建置成果网站,以分享执行成果。

(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部得随时派员查核进度与帐目,如发现学校执行不实,除要求执行学校限期改进外,并得追缴已拨之奖助经费。

十、其它应行注意事项:

各受奖助学校不得向其它机关申请相同性质之奖助,如有违规情事,本部得追缴已拨之奖助经费。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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