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演艺厅管理要点
修正「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演艺厅管理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艺展字第0940000190号
发布日期:2005-1-17
执行日期:2005-1-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艺展字第0940000190号函修正发布第十点条文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人)不得擅设座位,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本馆演艺厅提供使用之座位数;并不得使用保留席及工作人员席次。
(二)本馆场地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且全面禁烟,禁止于观众席、舞台及控制室用餐或用饮料、零食、吐痰、嚼食槟榔、口香糖等可能沾污地面、座椅及地毯之行为。
(三)申请单位若因节目效果需要使用烟雾者,仅限使用干冰,且不得要求关闭消防烟测设备,如有违反者,本馆得停止其使用。
(四)本馆为艺术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分级制度,表演节目分级情形,请详实明确标示于文宣资料中,并请提前通知本馆。
(五)申请单位(人)于印制入场券时,应将下列事项印入票券并确实要求观众遵守:
1.每人一券,凭票入场,对号入座。
2.除儿童节目外,禁止身高不满110公分儿童入场。
3.演出前三十分钟开始入场,演出场内不得录音、录像、摄影、随意走动及喧哗。
4.请勿携带危险物品、食物、饮料及着拖鞋或服装不整入场。
5.不得于场内饮食、吸烟、嚼槟榔或口香糖等。
6.迟到观众应于中场休息方得进入剧场,以免影响他人观赏。
7.本馆场地不收受花篮、花圈等贺物。
(六)申请使用单位(人)置于本馆场地内之服装、灯光、道具等请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本馆概不负责。
(七)申请单位(人)未经同意,不得于本馆四周擅设售票处或张贴海报、宣传标语等,亦不得于现场贩售与表演节目无关之物品。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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