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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美容医学教育学会章程

国际美容医学教育学会章程

国际美容医学教育学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1-17

执行日期:2005-1-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附则

国际美容医学教育学会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组织社团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存放于本署之1/2005号档案组内,并登记于第1号“独立文书及其它文件之登记簿册”内,编号为1号,该章程内容载于附件之证明书内并与原件一式无讹。

国际美容医学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性质及期限

本会名称为“国际美容医学教育学会”,葡文名称:“Associacao Internacional de Educacao de Cosmetologia Medica”,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smetology Medical Educa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属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团,受本章程及澳门现行有关法律条款管辖;其存续不设期限。

第二条 住所及办事处

本会设于澳门关闸马路鸿运阁19室地下,可根据需要设立办事处。经理事会批准,本会会址可迁至澳门任何其它地方。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宗旨为从培训入手培养符合21世纪需要的懂医美容师、并提升美容医师素质,从而达到全面净化和提升美容市场。加强学术交流、专业技术研究。

第四条 活动

本会主要从事以下活动:

(一)开展符合宗旨要求的学术研究 和培训工作;

(二)举办或参加符合宗旨要求的研 讨会、讲座、参观访问等活动;

(三)接受个人、社团、学府、政府 部门的委托,承担、组织与宗旨相符的研究任务和各项交流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

一、本会会员以个人身份或团体参加;

二、凡认同本会宗旨及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自然人和法人,填妥入会表格及缴纳会费后,均可成为会员;

三、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但须向理事会作出书面通知。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会务提建议及意见;

四、参与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五、退出本会。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并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推动本会会务开展;

三、参与、支持及协助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四、按时缴纳会费及其它应付费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损本会声誉的行动。

第八条 处分

凡违反本会章程、内部规章之条款及参与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活动的会员将由理事会作出处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组织架构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监事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工作。

二、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平常会议;在必要的情况下应理事会或不少于二分之一会员以正当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开特别会议。

三、会员大会主席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任期各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四、会员大会由会长负责召开;若会长不能视事时,由副会长代任。

五、召集须以挂号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会员的住所或透过由会员签收之方式代替,该召集书内应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

(1)第一次召集时,有最少一半会员出席,才能作出任何决议;

(2)召集通知书内可订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时间已届,法定人数不足,则于半小时后视为第二次召集,届时则不论出席之会员人数多少均视为有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职权

一、修改本会章程及内部规章;

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之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监事会的相关意见书;

四、决定本会会务方针及作出相应决议;

五、通过翌年度的活动计划及预算。

第十二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出,成员人数不确定,其总数目必须为单数;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人,司库及秘书长各一名;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三、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以便执行理事会决议及处理本会日常会务。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主持及处理各项会务工作;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四、聘请两岸四地以及国外有卓越贡献人士、社会知名人士或权威专业人士担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学术顾问、名誉会员、顾问、学术顾问、特约研究员、法律顾问等;

五、在法庭内外代表本会;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会议决之若干名理事组成,成员人数必为单数;

八、除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限外,常务理事会亦负责本会日常行政事务、接纳及按理事会之决议开除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签名方式

关于具法律效力之行为及文件,由理事长与任何一名其它常务理事会成员之共同签名代表本会,但不妨碍理事会可议决指定文件之签署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由大会选出,成员人数不确定,其数目必须为单数;

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及监事若干人,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察会员大会的决议的执行;监督理事会的运作及查核本会之财产;

二、监督各项会务工作的进展;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机关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三、其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机关成员的选举

在本会成立后,由发起人组成一个筹备委员会。该委员会享有本章程所赋予之所有权力,并负责招募会员,召开首次会员大会及在该大会上选出各机关成员。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七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私人公证员 林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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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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