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工业区用地变更规划办法
修正「工业区用地变更规划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工字第09304608780号
发布日期:2005-1-14
执行日期:2005-1-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年一月十四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304608780号令、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30089918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26条条文
第26条 依前条完成申请案之文件初审、基地初勘后,申请人应于变更规划基地明显处竖立说明牌十日,告知基地基本资料及变更规划后之用地使用事业别;工业区内使用人及相关人得以书面载明姓名及地址,向工业主管机关提出意见。
工业主管机关进行用地变更规划审查时,得视申请案实际情形,要求申请人举行公开说明会。
申请人举行说明会时,应通知有关单位、该工业区内使用人或当地村(里)长参加。
申请人于说明会后,应作成纪录送工业主管机关。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