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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证文书簿册保存及销毁规则

修正公证文书簿册保存及销毁规则

修正「公证文书簿册保存及销毁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民三字第0940001246号

发布日期:2005-1-14

执行日期:2005-1-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厅民三字第0940001246号函修正发布第10条条文

第10条 遗嘱或遗产处分行为之公证书原本及其附件、认证书缮本或影本及其附件,应永久保存;不动产物权得丧变更、婚姻、认领、收养、其它涉及亲属关系之公证书原本及其附件、认证书缮本影本及其附件,永久保存。

前项以外之文书簿册保存期限如下:

一公证事件卷宗,保存十五年。

二认证事件卷宗,保存十年。

三公证书登记簿及认证书登记书,保存三十年。

四收件簿、阅览登记簿及异议事件登记簿,保存五年。

前二项保存期限,自归档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算。但因特别事由有继续保存必要,或公证文书系就履行定有确定期限或定有存续期间之法律行为作成者,自该事由消灭或期限至或期间届满翌年一月一日起算。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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