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能源业发展办公室
设立能源业发展办公室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11/2005号
发布日期:2005-1-14
执行日期:2005-1-14
生效日期:1900-1-1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具项目组性质的能源业发展办公室,葡文缩写为GDSE。
二、能源业发展办公室旨在促进和协调一切与能源业有关的活动,尤其负责:
(一)协助政府执行监督职能及制定对该行业实行的政策;
(二)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经济发展前景和环境问题,制定该行业的发展计划和规划,并跟进其执行;
(三)推动落实既定政策和已批准的计划和规划的所需措施;
(四)促进和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活动的法例和规章,并监察其执行;
(五)促进能源产品的合理使用及提高其消耗效能,以达到一个能源供应可靠和优质及把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至最低的经济目标;
(六)制定能源产品的生产、运输和储存设施及设备的技术条件,并特别在环境方面,推动和协调制定适当的规章和技术规范;
(七)推动有关制定能源产品价格的研究;
(八)协调由其负责的基础设施的项目;
(九)跟进和监察该行业的公共服务专营公司的活动,以及推动可能批给新业务的所需措施;
(十)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境外的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合作关系,以便利用该行业技术和规章方面的发展优势。
三、作为项目组的能源业发展办公室,其存续期为三年。
四、能源业发展办公室由一名主任领导,并由一名副主任协助,两者由行政长官透过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报酬相等于局长及副局长。
五、能源业发展办公室由为实现其目的之所需人员组成,有关人员可以派驻或向人员所属部门征用,亦得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聘请,或以包工合同,或在主任的建议下,透过订立个人劳动合同聘请。
六、能源业发展办公室隶属运输工务司司长,并在其领导下运作。
七、能源业发展办公室的设立和运作所衍生的负担由登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项目内的有关拨款支付。
八、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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