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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国立传统艺术中心学员宿舍申请使用须知

订定国立传统艺术中心学员宿舍申请使用须知

订定「国立传统艺术中心学员宿舍申请使用须知」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1-13

执行日期:2005-1-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国立传统艺术中心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国立传统艺术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办理学员宿舍之申请、分配、收费及住宿管理,特订定本须知。

二、本中心学员宿舍之管理、维护,由秘书室负责。

三、申请使用对象:

(一)参加本中心所举办研习活动之学员。

(二)参与本中心活动之表演团体及个人。

(三)获邀参加本中心各项会议人员。

(四)其它签经主任核准者。

四、申请使用者,应填写「学员宿舍使用申请表」经奉核准后,送秘书室宿舍管理人员办理住宿事宜。

五、使用者退住时应将公物点交宿舍管理人员后始得离舍。若有遗失或损坏则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六、费用收缴规定:

(一)被单、被套等代办清洗费用:每人每次收取新台币壹佰伍拾元。

(二)水电费:依实际住宿天数每人每天收取新台币壹佰伍拾元。

前项费用之收取,得视情形经主任核定予以减收。

七、住宿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爱护公物并保持其完整,不得私自占用。

(二)共同维护寝室清洁,丢弃物应置于垃圾桶内,并每日倾倒于指定场所。

(三)电灯、水龙头、空调设备不需使用时,应随手关闭,以节约水电。

(四)寝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烤面包机、烤箱(炉)、微波炉、电磁炉等高电热功能之电器用品。

(五)寝室内严禁酗酒、赌博、打架、偷窃及其它不正当之行为。

(六)寝室内严禁存放危险品、易燃物、武器或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并禁止燃烧任何物品及烹饪煮食等。

(七)不得豢养动物。

(八)不得提供非住宿人员留宿。

违反前项规定经查属实者,得视情节轻重勒令搬迁。

八、本须知经本中心业务会报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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