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管理系统验证实施办法
修正「管理系统验证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标字第09304610120号
发布日期:2005-1-13
执行日期:2005-1-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304610120号令修正发布第2、9、13、16、17条条文;增订第10-1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机关(构),指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所属辖区分局或受委托之其它政府机关、法人或团体。
第9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应依下列规定使用验证证书及认可登录标志:
一、应依验证证书所载厂商名称、地址及认可登录范围,于有效期限间使用。
二、使用认可登录标志时,应于标志下方加注验证证书编号之前七码。
三、厂商取得认可登录之范围仅限部分产品、服务或活动项目,使用认可登录标志时,应清楚加以识别。
四、认可登录标志及验证证书编号、内文及加注之文字应清晰可辨。
五、不得使用于产品之本体及外包装上。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诠释与产品有关之用途上。
七、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导致第三者被误导为产品验证之宣传。
第10-1条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其验证标准经标准检验局依第三条第二项指定修正时,应于标准检验局指定转换期限内改正。
第13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检验机关(构)每年最少追查一次。
经追查不符合验证标准时,厂商应于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改善,检验机关(构)于期满后再追查。
经追查有第十条之一之情形者,检验机关(构)应于转换期满前三个月内再追查。
第16条 取得认可登录厂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标准检验局应废止其认可登录:
一、经第十三条第二项再追查,仍不符合验证标准者。
二、未于第十条之一指定之转换期限内改正者。
三、未依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经通知后逾期仍未缴纳者。
四、未依规定向检验机关(构)备查停工或停业,未于通知后十五日内办理备查亦未复工或复业者。
五、相关证照经主管机关撤销、注销或废止者。
六、主动申请废止管理系统认可登录者。
七、未能采行各项安排,以利检验机关(构)办理追查者。
八、未依第九条使用验证证书及认可登录标志,经检验机关(构)通知仍未改正者。
第17条 经撤销或废止认可登录之厂商,应于撤销或废止处分后停止使用验证证书及认可登录标志,并限期缴回验证证书;届期未缴回,标准检验局得径为注销。
前项厂商自撤销或废止日起四个月后始得重新申请管理系统验证。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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