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社区文明与教育研究会组织章程
澳门社区文明与教育研究会组织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1-13
执行日期:2005-1-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名称、宗旨
第二章 整体工作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期限和经费
第四章 会员资格
第五章 名誉职衔
第六章 会员的权利
第七章 会员的义务
第八章 组织架构
第九章 会员大会
第十章 会长、副会长
第十一章 理事会
第十二章 监事会
澳门社区文明与教育研究会
中文简称为“澳门社教会”
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e Investigacao sobre Civilizacao e Educacao da Comunidade de Macau”
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Research on Civilization and Education of Macao Community”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三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6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社区文明与教育研究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名称、宗旨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定为“澳门社区文明与教育研究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Research on Civilization and Education of Macao Community”、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e Investigacao sobre Civilizacao e Educacao da Comunidade de Macau”,中文简称为“澳门社教会”)。会址暂设于澳门昆明街36-61号第一国际商业中心605室。
第二条 本会宗旨:本会是一个以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艺术家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为主体的自愿组合从事研究与促进澳门社区文明及教育事业发展的不牟利民间文化团体。创会之主要目标是:关注澳门社区文明建设成果,共同促进澳门实现学习型社区的愿景。
第二章 整体工作范围
第三条 关注澳门社区文明建设成果意味着参与研究和促进澳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明生活环境的保护及全体居民的可持续发展前景。本会成员自觉承担和履行澳门社会公益事业的公民责任和义务,并将上述共识作为会员参与社会服务的行动指引。
第四条 基于第三条之共识和指引,本会将制定长时段(5-10年)的具有宏观发展前景的支撑研究课题和近期(1-2年)的具可行性的文化活动项目。上述所指“支撑研究课题”的内涵于第五条表述,所指“近期的文化活动项目” 于第六条表述。
第五条 本会长时段之支撑研究课题定为“共同促进澳门实现学习型社区的愿景”。学习型社区以社区终身教育体系为基础,本会积极争取为社区成员之学习权利和终身教育之需求创造条件,以培养社区居民终身学习能力和追求社区可持续发展愿景为目标,关注学习型社区适应知识经济和学习化社会之发展趋势,开展对于构建学习型社区发展模式及其机制动力的考察研究,包括创办学习型社区实验学校以及出版相关学术刊物。
第六条 本会成员依据学习型社区的共同愿景与个人的发展意向,自愿选择参与本会的组织活动。本会作为一个学习型社区工作者团体,将经常性地参与相关的国际性或区域性学术研讨会,举办专题讲座,组织文化交流活动,积极投入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和协助会员举行相关的科研、创作、表演、展览、出版等文化活动。
第七条 争取创建“澳门学习型社区研究所”(暂定名)。创建此项专业性研究机构的设想乃基于澳门学习型社区未来发展的需要。为此,本会将尽力呼吁澳门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政府部门和公益机构支持创建此一具有前瞻性社区发展功能的研究所。
第八条 为了实现澳门学习型社区的共同愿景,创造一个人人均能参与终身学习的理想社区以满足社区成员的各种学习需求,使社区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本会将呼吁和促进澳门社会争取设立“澳门社区公共教育发展基金”,以确保澳门学习型社区组织网络化,不断完善适合于居民终身学习的生活空间及其激励机制的需求,为争取澳门成为学习型社区之先进城市而努力。
第三章 组织期限和经费
第九条 本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注册确认为澳门的一个合法民间文化社团,它的存在将是永久性的。
第十条 经费来源:本会为不牟利的民间文化社团,所有经费来自会员按规定缴交的会费、社会人士的捐赠、澳门政府和公益机构的赞助以及本会投入社会服务可能获得的回报等。
第四章 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主体为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社会活动家、文化人与支持澳门社区教育事业的热心人士。
第十二条 本会由创会会员和申请入会的普通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者须由两名会员推荐并经理事会、监事会审批方有资格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五章 名誉职衔
第十四条 本会为了扩大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之需要,可适当增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会士、学术及翻译等专业方面的顾问等荣衔。此种荣衔之授予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议通过并由会长任命方属有效。
第六章 会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公开学术活动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有向理事会推荐新会员申请入会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有监督会务发展并作出个人建议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有在会内同全体成员享受学术平等和人格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监事会声明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七章 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组织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执行全体会员大会所作决议和理事会、监事会会议所作决策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遵守当届会员大会有关决议按时缴交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推荐新会员入会以促进会务发展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维护本会社会声誉的义务。
第八章 组织架构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组织架构由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部份组成。
第九章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每次会员大会首先经不记名投票选出得票数最多者就任大会主席,得票其次者就任大会副主席,并公推大会主席和副主席之外的一人出任大会秘书长处理大会的事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由大会主席(或受权副主席)主持会员大会,通过不记名投票方式选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上述所选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必须得到全部选票之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倘遇特殊情况可由过半数会员同意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决策的民主权威,可确定本会的工作方向、修改会章、改选理事会、监事会或对理事会、监事会连任加以确认。
第十章 会长、副会长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结束后即由当选理事成员推选其中二人分别担任会长、副会长职务,任期三年。当选会长、副会长者依次有权领导理事会制定本会工作的整体规划,督促理事会成员执行之。
第三十三条 会长有权任命一位理事会成员兼任本会秘书处工作,担任相当于会长助理的职责,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章 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之权限为: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报告,以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名额定为三至五名,总人数须为单数,由互相推选方式选出两人任正、副理事长。理事长负责协调全体理事成员进行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会务工作,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三十六条 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员对理事会分工方式持异议,则可召开理事会重新推选正、副理事长,但此项程序须在会长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二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名额定为三名,总人数须为单数,由互相推选方式选出一人任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和监事监督会务工作,直接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须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有权审查会务账目并向理事长提出质询,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凡是无法在理事会、监事会之间协调解决的问题须提交会员大会讨论,由会员大会作最高仲裁。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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