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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南市教育人员研究发表积分审查办法

订定台南市教育人员研究发表积分审查办法

订定「台南市教育人员研究发表积分审查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南市法行字第09409500190号

发布日期:2005-1-11

执行日期:2005-1-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4095001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鼓励本市教育人员从事教学与课程之研究及发表著作,并建立积分审查制度,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符合下列资格者,得申请积分审查:

一、本市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职员。

二、本府教育局人员。

三、本市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代理(课)教师(不含实习教师)。

第3条 教育人员研究发表积分申请审查方式,申请人应于受理审查期间开始前一个月内,将数字资料或著作(摘要)传输至本市电子资料中心,经填具申请书及授权书后,提出申请。

以书面著作送审者,应将著作于规定时间函送指定地点。

第4条 受理教育人员研究发表积分审查期间为每年三月,并于审查期日二个月前公告之。

第5条 教育人员研究发表积分审查范围如下:

一、著作:

(一)自行出版之作品。

(二)经期刊发表之作品。

(三)已受理出版但尚未出版之作品。

(四)未出版之研究报告及学术论文。

二、数字资料:

(一)建置与教学有关之网页并连结于本市电子资料中心者。

(二)发表于本市电子资料中心之教学设计。

(三)优异教学技巧之数字资料。

前项各款作品必须与教育有关。

第一项各款作品如系数人合着,应注明个人著作范围或比例。

送审作品以最近五年内发表,并以二件为限。

送审作品如有抄袭、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或重复送审者,经查属实,除取消核定给分外,并依法议处。

第6条 教育人员研究发表积分审查人员由本府聘请学者专家或具有该领域实务经验人员担任。

第7条 教育人员研究发表积分审查应于每年四月中旬前完成审查并将审核结果函覆申请人。

第8条 教育人员研究发表积分审查程序及给分原则如下:

一、著作:

(一)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每篇最高核给一分,博士论文每篇最高核给二分。

(二)发表于国内外各类型教育期刊之学术论文,每件最高核给三分(本项著作不得与学位论文重复申请)。

二、数字资料:

(一)建置与教学有关之网页或参加本府所举办之教学网页竞赛得奖作品,每件最高核给三分。

(二)各项优异教学技巧征集得奖作品之数字资料,每件核给最高一、五分。

前项各款作品为合著者,所得分数由合着人依比例分配之。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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