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宜兰县政府辅导宗教团体补助经费申请作业要点
订定「宜兰县政府辅导宗教团体补助经费申请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民礼字第0940003911-B号
发布日期:2005-1-10
执行日期:2005-1-1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宜兰县政府府民礼字第0940003911-B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辅导宗教团体,鼓励宗教团体兴办公共建设及公益活动,改善环境生活品质、精神育乐,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补助对象如下:
(一)本县已核准立案之寺庙。
(二)其它具宗教性质之财团法人、社团法人。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寺庙之公厕整修、无障碍设施、供公众使用之户外广场及其它供公众使用之设施,同一团体于同一年度内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二)办理精神伦理或文教、康乐活动或民俗活动,同一团体于同一年度内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
四、宗教团体兴办公共建设及公益活动,对本县公共设施、观光等有重大贡献,由首长项目核定者,得不受第三点规定之限制。
五、申请补助单位应检附计划书、经费概算表,于计划预定执行前一个月,向本府提出申请。
六、依第三点补助之项目及标准,由本府视当年度预算酌予补助,并于签奉首长核准后,通知核定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七、受补助单位应配合管理委员会按核准计划内容执行、依法支用,并自行成立监督小组;补助款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归列入政府补助项目。
八、受补助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完竣后一个月内,检具执行前、后成果照片报府备查。
九、本要点奉机关首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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