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国澳门篮球总会章程
修改中国澳门篮球总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1-7
执行日期:2005-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其它规定
Associacao Amadora de Basquetebol de Macau (A.A.B.M.)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于二零零五年一月七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3号,有关修改之条文内容如下:
中国澳门篮球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中国澳门篮球总会,葡文“Associacao Geral de Basquetebol de Macau-Chin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非牟利团体,以扩大澳门篮球界之团结,加强与世界各地篮球界之联系和沟通,发展篮球运动为宗旨。
第三条 会址设在澳门高伟乐街塔石球场内;本会亦可根据需要设立办事处或迁到澳门其它地方。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本澳立案之体育团体,愿意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五条 申请入会之团体,须有本会理事一人介绍,填妥入会申请表、盖章、负责人签署,及缴交负责人2吋半身照片两张,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方得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一)选举及被选举权;(二)批评及建议之权;(三)享有本会举办一切活动之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会章和执行决议;(二)推动会务;(三)缴纳会费。
第八条 本会会员如欠交会费一年者,经催收而仍欠交,则作自动退会论,前所缴各费,概不退回。
第九条 本会会员及其球队之职员、球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之情事,不服从本会的决议,得由理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劝告或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各会员派出代表一人;并须出示该会员团体之有两名负责人签署及盖章之公函授权,方可代表出席。其职权如下:(一)负责制定或修改会章;(二)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上诉委员会及监事会成员;(三)审批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会务方针及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设会长及秘书长各一人,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在必要的情况下,或经不少于二分之一会员以正当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开特别会议。会员大会之召集须于最少提前八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载明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出十七人或以上单数成员及两名候补成员组成,任期两年,连选连任;其职权如下:(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计划发展会务;(三)筹募经费;(四)依章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秘书、财政及理事若干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如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得聘用有给职之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上诉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出三人或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两年,连选连任;上诉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负责处理有关竞赛事宜。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为本会监察机构,由会员大会选出三人或以上单数成员及两名候补成员组成,任期两年,连选连任;负责监察理事会日常会务运作、财政收支和编制年度监察活动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及监事若干人。
第二十条 本会得聘任社会热心体育运动人士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顾问,以协助本会推进会务。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自会费和开展活动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赞助和捐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得由理事会提出修改议案,交会员大会审议修改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印鉴为下述图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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