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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政府烟酒查缉小组设置要点名称为高雄市政府烟酒联合查缉小组设置要点并修正全文

修正高雄市政府烟酒查缉小组设置要点名称为高雄市政府烟酒联合查缉小组设置要点并修正全文

修正「高雄市政府烟酒查缉小组设置要点」名称为「高雄市政府烟酒联合查缉小组设置要点」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66326号

发布日期:2005-1-6

执行日期:2005-1-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66326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原名称:高雄市政府烟酒查缉小组设置要点)

一、本要点依据烟酒管理法施行细则第16条、烟酒查缉及检举案件处理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订定之。

二、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烟酒联合查缉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任务如下:

(一)私、劣烟酒之稽查及取缔。

(二)烟酒管理事项之抽检。

(三)烟酒管理检举案件及交办事项之处理。

(四)重大私劣酒案件处理。

(五)其它与烟酒管理有关之事项。

三、本小组置召集人1人,由市长或市长指派人员担任;委员7人,由本府财政局局长、建设局局长、警察局局长、卫生局局长、环境保护局局长、新闻处处长及消费者保护官兼任。

四、本小组置执行秘书1人,由本府财政局局长兼任;秘书1人,由财政局主管科科长兼任;干事9人,由本府财政局、警察局、卫生局各派2人、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新闻处各派1人兼任,执行本府烟酒稽查及取缔业务。

本小组得视任务需要协调本府财政局、建设局、警察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新闻处及其它相关业务机关调派人力支持。

五、本小组每年至少召开查缉会报1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

前项查缉会报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时得邀请其它相关业务单位代表列席。

六、本小组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七、本小组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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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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