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曲艺家协会章程
澳门曲艺家协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1-6
执行日期:2005-1-6
生效日期:1900-1-1
澳门曲艺家协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2/2005。
澳门曲艺家协会章程
(一)宗旨
1.本会定名为“澳门曲艺家协会”;会址:设于台山牧场巷70号澳门大厦C座9楼F;
2.本会从事曲艺研究,加强本澳与外地曲艺家艺术交流,以促进友谊,促进本澳的曲艺活动,提高本澳在曲艺领域的知名度。
(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1.凡本澳曲艺爱好者,具相当的资历,有较高的水平或热心支持曲艺的活动家,愿意遵守会章者,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通过,方为本会会员。
2.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批评及建议;
3)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遵守会章及决议;
5)缴纳基金及月费。
3.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对本会有破坏行为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职权:
1)制定或修改会章;
2)选举理监事;
3)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计划。
2.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其职权如下:
1)召开会员大会及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3.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理事五人(总人数必为单数),任期三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顾问。
4.监事会职权负责稽核督促理事会工作,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任期三年。
(四)会议
1.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以绝对多数会员赞成方得通过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理监事会每二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每季举行一次会员学术交流研讨会。
(五)经费
社会赞助、会费、入会基金。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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