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订定一般废弃物焚化厂废弃物进厂管理规范

订定一般废弃物焚化厂废弃物进厂管理规范

订定「一般废弃物焚化厂废弃物进厂管理规范」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环署工字第0940000822号

发布日期:2005-1-5

执行日期:2005-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工字第094000082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为有效管理一般废弃物焚化厂(以下简称焚化厂)进厂废弃物之种类,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并维护焚化厂设备正常使用,落实一般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内容,特订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中央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兴建或补助兴建之运转中焚化厂,包括公有公营、公有民营及民有民营者。

三、焚化厂不得焚化下列废弃物:

(一)有害事业废弃物:指依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判定者。

(二)不可燃废弃物:指不可燃金属或无机物之废弃物、电器废弃物(R-1901~R-1908)、金属制品、灰渣(D-1101~D-1199)、飞灰固化物(D-2002)、废触媒(D-1499)、无机性污泥(D-0902)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不可燃废弃物。

(三)不适燃废弃物:指氯化烃类废弃物、粉状之可燃废弃物、成卷筒状或块状之大型塑料及橡胶废弃物、卷筒状之大型地毯、超过许可尺寸之巨大废弃物、聚氯乙烯制之点滴瓶与导管(D-2101,D-2199)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不适燃废弃物。

(四)分选收集后之资源垃圾:指经公告回收废弃物项目及公告应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装、容器经食用或使用后产生之一般废弃物,经相关单位分选收集者。

四、焚化厂收受废弃物应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可区分为:目视检查与落地检查。目视检查于地磅区、倾卸区及贮坑区执行;落地检查于倾卸区或厂内适当地点执行。

检查工作应由焚化厂人员每日执行之。检查时间应采机动方式并适当分配于每日之车辆进厂时段。对有违规纪录之清运业者及清运车辆,应列为加强检查之对象。

焚化厂应依相关法令规定于厂内适当地点设置不得焚化之废弃物暂存区。

五、各类检查依下列作业程序执行:

(一)目视检查作业程序:

1.地磅区目视检查作业程序:

(1)检查人员指挥清运车辆就定位受检。

(2)检查开放式车辆,检查人员于高架平台或适当位置就定位;检查密封式车辆,并要求司机配合打开后车斗压板,配合执行检查。

(3)检查结果发现含不得焚化之废弃物或未能确认其性质时,应即通知倾卸区人员对该车辆执行落地检查。

2.倾卸区目视检查作业程序:

(1)检查人员指挥清运车辆就定位受检。

(2)检查人员应于适当且安全之位置,观察废弃物倾入焚化厂贮坑。

(3)废弃物倾卸中若发现不得焚化之废弃物,应即要求司机停止倾倒并执行落地检查;已倾倒入贮坑之不得焚化之废弃物,应通知焚化厂之吊车操作手抓取至暂存区,并依第七点之规定办理。

3.贮坑区目视检查作业程序:

(1)焚化厂之吊车操作手于抓取贮坑废弃物时,如发现不得焚化之废弃物,应将其抓取至暂存区内。

(2)焚化厂之吊车操作手发现清运车辆倾倒不得焚化之废弃物时,应即通知厂内相关人员拦车停止倾倒,并执行落地检查;已倾倒入贮坑之不得焚化之废弃物,应以吊车抓取至暂存区,并依第七点之规定办理。

(二)落地检查作业程序:

1.检查人员指挥清运车辆就定位受检。

2.受检单位应配合将清运车内废弃物倾倒于指定位置受检。

3.检查人员得手持爪耙或长杆等工具翻搅废弃物,必要时将废弃物包装铲开检查。

4.若受检单位检具事业废弃物递送联单,应比对该车递送联单所登载之废弃物种类与检查结果。

前项各种检查均应作成检查纪录表,格式如附表一、二、三,并保存一年供查核;违规者应保存三年供查核。环境保护局得视焚化厂实际作业需求叙明理由事先报请本署同意后修正格式。

六、废弃物进厂处理之检查频率:

(一)目视检查:

1.地方环境保护局及乡(镇、市)公所(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车辆:每月地磅区与倾卸区之目视检查合计总车次不得低于执行机关进厂处理车辆总数之百分之十。

2.事业机构及公民营废弃物清除机构车辆:每月地磅区与倾卸区之目视检查合计总车次不得低于事业机构及公民营废弃物清除机构进厂处理车辆总数之百分之二十。

(二)落地检查:

1.执行机关车辆:每月落地检查总车次不得低于执行机关进厂处理车辆总数之百分之二。

2.事业机构及公民营废弃物清除机构车辆:每月落地检查总车次不得低于事业机构及公民营废弃物清除机构进厂处理车辆总数之百分之八。

焚化厂若因特殊状况,致难以执行上述检查时,得经该管环境保护局叙明理由事先报请本署同意后,调整检查频率。

七、检查发现有载运不得焚化之废弃物时,即照相存证,并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不得焚化之废弃物无法捡拾分离者,原车载离运返。

(二)不得焚化之废弃物可捡拾分离者,清运者应予捡拾分离后将不得焚化之废弃物,由原车载离运返,或于厂方同意后暂存厂内,由原违规者集中清运离厂。

(三)不得焚化之废弃物疑似为有害事业废弃物或含有害物质之应回收废弃物时,应采样封存,并报请该管环境保护局,应依废弃物清理法相关规定办理。

前项不得焚化之废弃物离厂时,应填写「出厂管制联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环境保护局收存续办;第二联由焚化厂存查;第三联由离厂清运单位携回。第一联与第二联应建档并保存三年供查核。出厂管制联单元格式如附表四,环境保护局得视焚化厂实际作业需求叙明理由事先报请本署同意后修正表格。

八、依第七点查获之不得焚化之废弃物,应由违规者依相关法令作适当之处理后,检具相关证明文件报请环境保护局备查。

九、经检查对于是否为不得焚化之废弃物有争议时,得要求清运单位检附佐证资料,证明非为不得焚化之废弃物,经确认后始得焚化处理。

十、焚化厂办理废弃物进厂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配备合格之护目面罩、安全帽、口罩、手套、工作鞋等安全防护用具,并遵守焚化厂工安规定。

十一、地方环境保护局对于一般事业废弃物之进厂,应规定其废弃物不得使用非透明塑料袋包装,且不得袋中有袋。

十二、焚化厂应设置辐射侦检设施,对进厂废弃物进行辐射异常侦检作业,以过滤可疑之具放射性有害废弃物。

十三、地方环境保护局对所辖之焚化厂,应建立废弃物进厂检查相关人员之奖惩制度报请本署备查。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