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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农药委托田间试验收费标准

订定农药委托田间试验收费标准

订定「农药委托田间试验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防字第0931484739号

发布日期:2005-1-4

执行日期:2005-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防字第0931484739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农药管理法第十一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称田间试验费,包括药效试验费、药害试验费及残留量测定费。

第3条 药效试验费,每一试验区收费新台币四万五千元。以飞机空中施药超过一次者,每一试验区增加一次施药加收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第4条 前条所列收费标准,以一种成品农药、一种防治对象、二种施用量为准;每增加一种施用量或增效处理,加收该项收费标准之百分之五十。

第5条 药害试验费,每一试验区收费新台币三千元。

第6条 残留量测定采一次分析者,收费新台币五万元。

残留量测定采多次分析者,收费如下:

一、米谷类:新台币十万元。

二、蔬菜类:新台币十万元。

三、茶叶:新台币十五万元。

四、水果类:新台币十万元。但果肉与果皮分别测定者,新台币十五万元。

未列入前项之作物种类者,按新台币十万元收费。

第7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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