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水管承装商申请许可收费标准
订定「水管承装商申请许可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水字第09304610400号
发布日期:2005-1-4
执行日期:2005-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四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3046104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自来水法第九十三条之六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自来水管承装商申请筹设许可及营业许可,应于申请筹设许可时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二千元。申请筹设许可后未申请营业许可者,其审查费不予减免或退还。
申请展延营业许可期限、变更营业许可,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第3条 自来水管承装商申请营业许可证书、承办工程手册、技术员工作证或技工工作证,应缴纳证册费每张(份)新台币二百元。申请补发或换发者,亦同。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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